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5 14:10:02浏览135次
7月30日,霍邱县第一审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000元。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孙谋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李某的父母去世后,他从小就与姐姐和姐夫阿敏住在一起,并在阿敏的一家米厂当杂工。2015年3月,由于缺钱,李某开始从米厂偷大米,偷了很多年。3月31日晚,李某先后致电胡某、马某到米厂取粮。
另据了解,2015年6月12日,孙谋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了与他人盗窃大米和大米的相关事实。2015年4月12日,受害者发出了一封谅解书,向四名被告表示理解。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与胡、马、孙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相对较大,该行为构成盗窃,应受到惩罚。四名被告是共同犯罪分子。李、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他们是主要罪犯,应该根据他们所参与的所有罪行受到惩罚。马和孙是从犯,应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谋主动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他自首了,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胡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