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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中羞涩啊,囊中羞涩想歪招弟弟伙同他人盗窃姐姐家米厂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5 14:10:02浏览135次

7月30日,霍邱县第一审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000元。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孙谋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李某的父母去世后,他从小就与姐姐和姐夫阿敏住在一起,并在阿敏的一家米厂当杂工。2015年3月,由于缺钱,李某开始从米厂偷大米,偷了很多年。3月31日晚,李某先后致电胡某、马某到米厂取粮。

胡某联系租了一辆自卸三轮车后,带着的三轮车,第二天早上到米厂与李某会合。孙认为深夜拉东西是违反常理的,有盗窃嫌疑。李某和胡某向马某和孙谋承认,他们应该帮助从米厂偷米和大米,并告诉他们不要害怕。这家米厂属于李某的姐姐,李某应对事故负责。马和孙答应帮忙。四个人把米饭和米饭装到公共汽车上。安装完毕后,孙翔带着胡、马晓燕和李骑着摩托车回到固始。几名被告在装车时被发现。阿敏的儿子小吴在得知米厂被盗后开车把它赶走了。三人追上胡某后弃车逃走。根据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被盗的10袋大米和30袋大米的总价值为5993元。

另据了解,2015年6月12日,孙谋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了与他人盗窃大米和大米的相关事实。2015年4月12日,受害者发出了一封谅解书,向四名被告表示理解。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与胡、马、孙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相对较大,该行为构成盗窃,应受到惩罚。四名被告是共同犯罪分子。李、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他们是主要罪犯,应该根据他们所参与的所有罪行受到惩罚。马和孙是从犯,应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谋主动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他自首了,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胡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受害者被盗财产已被追回,受害者已向四名被告表示理解,所有四名被告均被酌情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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