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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6 19:40:04浏览76次

1998年5月2日,广东高发诺。[1998] 11号

省内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广州铁路运输二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号(以下简称《规定》)于1998年3月26日发布。《条例》规定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大”三个量刑级别的起征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上述三个数额在本地区的执行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实施“大额”、“大额”和“特大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上三项金额在我省的实施分为三类地区和三个档次:

这11个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7个城市。

盗窃的起点是2000多元。这笔巨款的起征点是2万多元。数额特别大的起点是10万元以上。

二级区域有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城市。大量盗窃的起点是1500多元。数额巨大标准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大的标准是9万元以上。

这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和韶关。盗窃的起点是1000多元。这笔巨款的起征点是1万多元。

数额特别大的起征点是8万元以上。

4.广东铁路运输法院处理的盗窃案件数量标准以一级地区标准为准。

第二,考虑到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一个衔接的过程,对于那些在接到本通知前已根据原省级公安、检察和法律机关设定的较高盗窃标准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定罪起点仍可按原标准控制,并可从轻处罚。

请仔细遵照上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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