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8 11:35:03浏览115次
尊敬的主审法官和法官:
辩护人不反对公诉人在本案中对盗窃的定性,但他们想就本案的事实部分作两种解释:
首先,被告人郑*强犯有5起盗窃案,而不是121起。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被告“通过网上银行将30497元从他人账户非法转入自己账户121次”。辩护人认为这与事实不同,并怀疑这是检察官的笔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第39页和第40页,从2000年4月27日至2002年6月中旬,被告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了5次121次转账,即被告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了5次而不是121次转账。
第二,关于巨额盗窃。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被告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想说明,本案被告盗窃的具体数额为30497元,刚刚达到3万元盗窃罪的起点,因此辩护人请求合议庭从轻处罚。此外,本案被告人有下列从轻情节,应当由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首先,从主观上讲,被告人郑*主观恶性不强。被告人郑*强,年轻,初犯,从未受过任何处罚,工作表现良好。他是由原单位培养出来的年轻骨干。被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与他平时法律意识薄弱和一时的侥幸心理有很大关系。2001年4月27日,被告通过网上银行从网吧取钱。因为丢失了“阳光卡”账号,他发现同时收到“阳光卡”的持卡人没有及时更改密码。所有的卡都有不同的卡号,但密码相同。当时,被告正面临婚姻,需要很多钱,但他并不富裕。面对这一意外发现的无保护的金钱诱惑,被告未能经受住考验,犯了一个错误,他今天后悔了。当然,这不能成为他犯罪的借口。要调查他犯罪的根源,应该说是由于他挣的钱少,面临无保护的金钱的诱惑,加上他的自律和控制能力差,再加上婚姻需要钱等因素。
其次,从犯罪的后果来看,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只是暗中侵犯了财产权,并没有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和人身权利。
第三,被告表现出悔意,并愿意悔过自新。从审判中的证据可以看出,案件能够顺利解决,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主动坦白起着关键作用。从整个案件的调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供词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够自愿、完整、彻底地向司法机关解释自己的犯罪行为,这表明被告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犯了严重的错误,并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服从管理,并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工作。从今天的审判来看,被告能够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并且态度良好
第四,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郑*强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够顺利实施,与被害人的保护意识薄弱以及未能及时更换“阳光卡”密码有关。如果本案的受害者及时更改“阳光卡”密码,被告将没有任何机会。因此,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责任。根据相关刑法理论,被害人有过错,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的悔罪和初犯、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危害不大,我希望合议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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