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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盗窃怎么认定,连续盗窃和多次盗窃如何区分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8 21:35:01浏览158次

连续盗窃和多次盗窃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第12款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的,一年内累计盗窃数额。然而,在具体应用中,许多人把它与盗窃罪连续犯罪数额的计算混为一谈,使得准确定罪量刑成为可能。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且多发的犯罪。连续盗窃罪的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然而,自《解释》发布以来,许多人质疑这一原则。作者认为这是对《解释》的错误理解。《解释》第5条第12款规定了多次盗窃的数额计算,不包括构成连续犯罪的多次盗窃,因为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计算连续犯罪的多次盗窃的数额一直是一个共识。《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多次盗窃也包括其他多次盗窃,例如一年内不是三次盗窃,而是两三年。如果每个案件都构成犯罪,并且三者都在起诉期内,则盗窃数额应累计计算。例如,如果犯罪人盗窃三次,有入室盗窃、公共场所扒窃和偷窃办公室,如果每次都构成犯罪并且在起诉期内,则盗窃数额应累计计算。

刑法中多次提到的通常被解释为三次。

《解释》第5条第12项不仅规定了如何计算多次盗窃的数额,还规定了如何计算两次盗窃的数额。该条规定“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如果前一次盗窃发生在一年内,则盗窃数额应累计计算”第一次盗窃数额不构成犯罪,盗窃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足以构成犯罪的情形的,两次盗窃数额之和应当累计计算,然后定罪量刑。 第一次犯罪,在追诉期限内,第二次不构成犯罪的,按照第一次盗窃的数额定罪处罚,第二次盗窃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解释》第5条的规定,如果犯罪人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首先必须分析每一次盗窃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在起诉期限内。如果有三起以上的盗窃案,有必要计算盗窃的总数,然后对罪犯定罪判刑。如果只有两起盗窃符合这一条件,定罪和量刑应以两起盗窃数额的计算规则为依据;如果只有一次盗窃,定罪和判刑应根据这次盗窃的数额。从累计盗窃金额中排除的盗窃应被视为量刑情节。

连续入室盗窃和多次入室盗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连续入室行窃肯定是多次入室行窃,但多次入室行窃不一定是连续入室行窃。如果是连续盗窃罪,盗窃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如果是不构成连续犯罪的多次盗窃,则适用《解释》第5条第12项的规定计算盗窃数额。因此,正确区分连续盗窃和多次盗窃是准确定罪量刑的关键,只有理解《解释》第5条第12项的含义,才能满足《解释》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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