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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罪,最新偷窃罪判刑标准有哪些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9 09:55:02浏览89次

一、最新偷窃罪判刑标准有哪些

1、构成盗窃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数额较大的,或者在一年内在家庭或者公共场所实施三次盗窃的,可以在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至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幅度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

(三)数额达到特别大的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数额、频率、手段等犯罪事实,可以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降低基准刑50%以下。

除了那些没有犯罪的人。

二、量刑情节有哪些?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第一次犯罪、悔改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应当综合考虑,从轻处罚。

(1)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可将基准处罚降低30%-60%;

(2)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可将基准处罚降低10%-50%。

2.对于犯罪未遂,综合考虑犯罪的实施程度、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犯罪未得逞的原因,基准刑与既遂相比可以减少50%以下。

3.对于共犯,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是否犯罪,从轻处罚,可降低基准刑的20%-50%。情节较轻的,可以减按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盗窃数额认定标准

客观上,这种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人盗窃大量公共和私人财产或多次盗窃公共和私人财产、入室行窃、使用致命武器盗窃和扒窃。所谓盗窃,是指行为人违背受害人的意志,将他人所有的财产转移给自己或第三方(包括单位)。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的修改是本罪修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罪的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包括小偷小摸、因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或被迫参与盗窃活动而没有或很少分发赃物的人的盗窃罪。如有必要,主管当局可实施适当的处罚。

盗窃家庭或近亲财产的行为应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区分开来。《解释》规定,此类案件一般不能被视为犯罪。如果真的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该区别对待那些在社会上犯罪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的标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大”:

(a)个人盗窃价值在500元至2000元或以上的公共或私人财产是“较大的”。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是“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是“数额特别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保障情况,确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大”的标准,在本地区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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