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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9 15:40:05浏览115次

情况

4月25日至6月6日,沪渝高速公路利川段几条价值数十万元的公路电缆相继被盗。利川市公安局刑警队接到报警后,在重庆抓获犯罪嫌疑人李、莫、杨、万、黄、秦、彭。据调查,该团伙的7名成员在购买了重庆市盗窃所需的铝芯线等工具后,乘坐越野车和皮卡车逃到了利川市。5月30日凌晨,李某等6人逃到渝高速公路互通处,撬开电缆修理盖,盗走1775米和150米长的电缆,连夜运往重庆市出售,共计3.5万元。经过调查,该团伙犯下了6起罪行,盗窃和切断的电缆总值超过30万元。

差异

第一种意见认为,七名犯罪嫌疑人李某和莫某的行为都涉嫌盗窃。原因如下: 第一,上述犯罪嫌疑人有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第二种是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大量公共和私人财产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七名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破坏交通设施。

原因如下: 第一,虽然上述犯罪嫌疑人通过秘密盗窃的方式窃取了大量的公共和私人财产,但他们窃取了正在使用的交通路线; 第二,它们的毁坏足以造成车辆倾覆和毁坏的危险。三、其行为数额巨大,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损坏交通设施,形成盗窃罪与损坏交通设施罪想象竞合的,应按其中一种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水路、灯塔、标志或者其他足以造成倾覆或者损坏列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的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活动。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侵权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体是交通安全,客体是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水路、灯塔、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盗窃的对象是公有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观方面是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无论采用何种销毁方法,只要足以造成车辆倾覆和毁坏的危险,就构成本罪。盗窃的客观方面是犯罪人盗窃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或多次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 第三,主观意图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表现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导致车辆倾覆和毁坏,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盗窃是为了非法占有而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比盗窃大,法律惩罚比盗窃重得多。

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关键是看犯罪所针对的设施是否被使用。对于盗窃、盗窃切割尚未安装或已安装但尚未正式交付使用的运输设施,应按盗窃处理。已投入使用但由于季节或维护原因而暂时停止使用的运输设施也应视为在使用中。如果肇事者因盗窃这种运输设施而犯罪,他将因破坏运输设施罪而被定罪和惩罚。

从本案来看,李、莫、杨等7人犯有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交通工具使用。虽然破坏交通设施罪和普通盗窃罪的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财产,但前者窃取的不是普通的公共财产,而是与使用中的交通安全有关的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财产关系,而且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犯罪分子盗窃公路设施,客观上犯了盗窃公私财物罪,造成了两种危害后果,即侵犯公路设施的财产所有权和构成盗窃。它还破坏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设施,危及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从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这种行为应当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比盗窃罪更严重。量刑的起点是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刑罚是死刑。此外,被盗和损坏的道路设施的价值不是定罪和判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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