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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车辆,为接送孩子上下学男子邀同伴盗窃车辆均获刑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9 16:10:02浏览96次

8月18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徐,处一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刘某某、徐某某、白某某均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三人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岗位。2015年1月10日,住在子长县的刘某某向白某某提出要用车接送孩子上学。随即,白联系了许。那天晚上,三个人一起来到延川县偷东西。白和徐在一家烟酒杂货铺外的人行道上偷了一辆灰色的昌河车,刘把车开回了子长县。然后刘牟牟牟牟和白牟牟牟把偷来的昌河车藏在子长县水泥厂附近。20天后,刘某感到非常害怕,偷偷把偷来的车还给车主,与白某在一起。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830元。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徐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刘某某、徐某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五年内再次盗窃的,处有期徒刑。他们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白某有盗窃罪记录,将酌情从重处罚。事件发生后,被告刘牟牟牟牟、白牟牟牟自愿归还被盗车辆,并酌情从轻处罚。

我在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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