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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对象刍议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1 09:05:01浏览146次

介绍

2009年3月9日晚,被告伟欲盗窃香山县丹东街路茶馆楼下的车内财物。戴用砖头砸碎车窗,进入中华牌浙江BFD427轿车,发现车钥匙插在车内。他立即把车开走,取下价值6.51万元的车牌号码,然后把车开到香山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后面的花坛藏起来。同年3月11日,被告伟打电话给车主戴,要求赔偿2万元,理由是帮助戴找回车。3月15日,被告人为再次与戴通电话要钱,被警方逮捕。事件发生后,汽车及其内装物被找回并归还给受害者。[1]

在确定本案被告人徐的行为性质时,可以考虑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成立的关键是被告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2]被告徐将被害人的汽车藏了起来。两天后,他再次打电话向车主索要2万元,理由是帮助受害者寻找汽车。根据这一点,他能被视为非法拥有汽车吗?与上述问题密切相关的是非法占有是需要永久占有还是长期占有。占有财产并在被占有和使用后以某种形式(合法或非法)归还给受害者是否违法?

在日本刑法中,对非法占有目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排除权利人的含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排除权利人行使所有权和作为财产所有人。 第二是意义的使用,这意味着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对财产的经济(原始)使用。 第三种是排除故意和使用故意,即排除权利人对财产的占有,并根据其经济用途使用或处分财产,这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的立场是排除意义和使用意义。[3]日本盗窃罪案件也经历了从最初判断是否有返还的意思作为非法占有的标准,到认定即使有返还并占有他人财产的意思也是非法占有的发展阶段。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

盗窃属于获取财产罪,要求犯罪人非法占有财产。如果行为人在拿走他人的财产时没有这一目的,而是打算在使用后立即归还或销毁,则盗窃行为将不会成立。非法占有目的在取得财产罪中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财产犯罪,是一个重要的非法要件。[8]主流观点认为它是“无条件占有”,它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需要客观上实际完成占有。[9]

德国主流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与盗窃意图并存的主观要件,包括行为人剥夺被害人的占有要件和获得占有要件。剥夺受害者的占有要素是指长期剥夺受害者的主导地位,即要求行为者打算将其长期排除在主要财产关系之外。[10]剥夺占有要素将盗窃与未经授权的使用区分开来(Gebrauchsanmassung),未经授权的使用是指在使用后立即归还。

取得占有要件是指行为人不仅排除权利持有人对财产的控制,而且具有积极的取得要件,即行为人还需要有积极占有或使用财产的意图,以区别于破坏财产罪和剥夺财产的简单行为(Sa-chentziehung)[11]。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两个要素,一些学者试图将其解释为:盗窃中发生的是财产转移和占有的过程,即行为人获得的正是受害人失去的。因此,从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角度来解释非法占有是:被害人被剥夺占有,行为人获得占有。[12]剥夺占有要素的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就足够了,而获得占有要素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并具有这种故意(Absicht是德国刑法中直接故意的第一级,即要求行为人获得与所有人类似的地位,并通过占有财产来使用财产。[13]

德国刑法一般认为,任何具有经济意义的使用都可以被视为非法占有。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也肯定了这一理论的观点,只要行为人在财产中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就被视为满足了占有要素的获得。[14]如果行为人只想剥夺权利人对财产的事实控制,他将只满足于剥夺占有要素,而不是获得占有要素。

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件中[15],被告错误地认为他前女友的项链是她现任男友送的礼物,出于嫉妒和愤怒,他拿走了项链,回到家,把项链放在她前女友的相框后面,然后把它留在那里。直到他搬走,新房客才发现了项链。在审判期间,被告声称他拿走了项链,希望两人会因为冲突而分手,让他的女朋友回到他身边,然后把项链还给她。

或者希望他的女朋友能在他自己的住处找到一条项链,与他重续友谊,至少创造一个见面的机会,增加他们复合的可能性。然而,他的前女友并不关心项链的丢失,并一直在寻找它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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