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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怎么认定,入户盗窃认定标准的综合判断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1 19:45:02浏览106次

《刑法》修正案 (9)直接将“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致命武器的盗窃、扒窃”和其他情况定义为犯罪,这表明盗窃不再以简单的数额作为犯罪标准。“双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任何人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与外界相对隔绝,应视为“入室盗窃”。然而,在实践中对入室盗窃的理解仍然存在分歧。

 1、“入户”情节入法及其演变

1997年,刑法首次将“入户”作为一种刑罚升级为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第《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第1条规定,家庭抢劫是指抢劫相对孤立的住宅,包括封闭的庭院、牧民的帐篷、渔民用作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此时,“入室”的主观方面显然仅限于“入室抢劫”的犯罪动机。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入户”违法行为为:进入他人住所必须是为了实施抢劫等犯罪。

虽然抢劫发生在室内,但犯罪人并不是为了实施抢劫等犯罪而进入他人住所,而是暂时在室内实施抢劫,这不属于“家庭抢劫”。“等人”一词扩大了刑法适用的解释,使入户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抢劫罪,而是延伸到其他犯罪领域,即只要行为人以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为目的入户犯罪,他就可以被视为“入户”,并可以加重处罚。然而,今年颁布的《解释》关于入室盗窃的规定是“在用于他人家庭生活并且与外界相对隔绝的住宅中的入室盗窃”。根据文本的解读,进入住宅行为的主观心理已经完全脱离了进入住宅后实施犯罪行为的模式。要求犯罪人进入住所的初衷是在被认定为非法进入他人住所之前实施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从而被认定为"进入住所"。

通过近十年来司法解释的变化,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入室盗窃还是抢劫,都要求行为人带着不正当的动机进入房屋。临时故意处决不能构成入室盗窃或抢劫。对进入房屋的“非法”动机的识别提供了一个“点到面”的发展背景。

 2、判断“户”应紧扣“功能、场所”两大特征

判断“家庭”的标准应基于“为他人提供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绝”的区位特征。《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集体宿舍、旅馆、临时工棚等。在正常情况下不应被认定为“住户”,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他们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他们也可以被认定为“住户”。例如,牧民的帐篷往往只有一层布帘,但这意味着住所排斥外人随意进入,这使得帐篷与外界有必要的阻隔,没有门锁也不会影响其家庭的建立。如果合租的单元房本质上是一个“管状房子”,虽然它有一个共同的部分,但它并不影响每个人的内衣和他们自己卧室的日常生活。每间卧室都成为一个独立的家庭,房客把他或她的所有财产都放在里面,即它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绝的特点,应被视为一个家庭。然而,如果一个人和一个房间在一个共享的房子,类似于一个宿舍,不是封闭的,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生活功能,它不能被确定为一个家庭。

3、入户盗窃并非行为犯,属结果犯

有一种观点认为,盗窃案侵犯了和平权利以及公共和私人财产权利。

刑法将入室盗窃定义为盗窃罪,不要求任何数额,因此可以看出入室盗窃是一种犯罪行为。所谓行为犯罪是指以完成法定犯罪为标志的犯罪。结果犯不同于结果犯,它不仅具有实施结果犯的客观要件

作者不同意这一点。刑法没有对入室盗窃的数额设定限制,不是说它不要求财产损失的发生,而是说它只要求不将“大量”财产的损失作为入罪的标准。确立入室行窃罪要求犯罪人完成入室行窃,而不是机械地用刑法规范所有入室行窃(包括企图入室行窃),这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

4、入户盗窃既遂要遵从“控制加失控”标准

有一种观点认为,入室盗窃始于进入住宅,止于离开现场。如果犯罪不是由于意志的原因而不能实施,那就是一种企图。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关注盗窃本身,而忽视了对其保护效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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