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4 08:20:03浏览108次
基本事实:
2002年7月25日,10岁的孩子王某将失窃的价值2300元的手机、影碟机和相机放在谢素芬租住的房子里。谢知道赃款仍在他的掌握中,直到罪行发生。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因是:本案中,小偷王某不满16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赃物不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明知赃物是犯罪所得而窝藏它们……”从法律规定的语义上理解,明知赃物是犯罪所得而窝藏赃物的行为可以构成窝藏赃物罪,明知赃物不是犯罪所得而窝藏赃物的行为不能构成窝藏赃物罪,因此谢的窝藏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犯罪。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