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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赃物是否构成盗窃罪,窝藏10岁儿童盗窃的赃物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4 08:20:03浏览108次

基本事实:

2002年7月25日,10岁的孩子王某将失窃的价值2300元的手机、影碟机和相机放在谢素芬租住的房子里。谢知道赃款仍在他的掌握中,直到罪行发生。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因是:本案中,小偷王某不满16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赃物不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明知赃物是犯罪所得而窝藏它们……”从法律规定的语义上理解,明知赃物是犯罪所得而窝藏赃物的行为可以构成窝藏赃物罪,明知赃物不是犯罪所得而窝藏赃物的行为不能构成窝藏赃物罪,因此谢的窝藏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犯罪。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原因是:本案中,小偷王某虽然只有10岁,但他的赃物价值2300元,超过了500元的定罪标准。他的行为应该是犯罪行为。由于他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他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像一个13岁的男孩杀了一个人。这不是犯罪行为吗,因为他还不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很明显,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内容,即属于不构成犯罪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谢故意窝藏赃物,构成窝藏赃物罪。同时,还应指出的是,无论王某是否年满16岁,谢均窝藏赃物2300元。社会危害性是一样的,这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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