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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企业干部窃取本单位财物应如何定性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5 09:10:02浏览102次

案例:

一家印刷厂已经停止生产。和王是工厂的留守干部。陈有大门的钥匙,王有车间的钥匙(车间旁边是一个仓库,里面有很多杂物)。一天,工厂的三名员工李某、李某、夏某找到和王某,说工厂欠他们工资和股份,但他们尚未支付。最好在仓库里弄点酒喝,两个人都同意了。晚上,五个人来到工厂。用钥匙打开了门,王打开了车间的门,然后李从窗户爬进了隔壁的仓库。他们从仓库分发了27箱价值超过9000元的葡萄酒。五个人一把酒拿出门,保安人员就发现这是犯罪。

不同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有五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和私人财产。

然而,对于他们是否利用自己的位置进行盗窃,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王某利用干部职务之便,私藏厂门、车间钥匙,盗窃本单位财物,构成侵占罪,夏某等三人构成侵占罪共犯。另一种观点认为和王虽然有官职,但他们只负责管理和保护工厂的存在、延续和安全,而不是直接处理和管理仓库内单位的财产(因为仓库的钥匙在别人手中),这不是刑法规定的职责。因此,他们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评论:

本案中的两种不同意见主要是对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解,即对职务侵占罪中如何界定职务有不同的理解。

职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称之为“内部工作”。虽然刑法理论在讨论侵占罪时都揭示了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但观点并不统一。综上所述,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处理和管理财产的便利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用自己的地位是指利用自己的领导、指挥和监督来管理自己单位的经营和生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利用自己的地位意味着利用自己在管理、经营、管理和处理单位财产方面的优势。

对上述三种观点的分析表明,这三种观点只是在使用职务的方式和范围上有所不同,在使用上司和管理自己财产的便利性上没有区别。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办公便利是指公司企业人员管理、监督和处理本单位财产的便利。在实践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出纳有责任处理和管理这笔钱,保管员有责任保管这笔财产。因此,行为人只有利用职务之便处理、管理和管理单位财产,才能为侵占单位财产提供便利条件。如果你只利用自己单位的工作条件和熟悉犯罪环境,就不能被视为利用职务之便,也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和王虽然都是企业的干部,手里有企业的钥匙,但他们有进出工厂、管理和爱护工厂的责任,而不是直接处理和管理仓库财产。

不可否认的是,虽然由于他们的身份,盗窃有一定的便利条件,但这些不是案件的决定性因素,而是盗窃财产的辅助条件。因此,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是利用他的职位,而是利用他的地位和对工作环境的熟悉程度,这并不构成职业犯罪。陈某和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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