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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对象外延界定之二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5 15:05:03浏览149次

一.案件

被告徐,男,42岁,浙江省宁波市人,1990年4月因受贿罪免予起诉,1993年8月2日因该案被逮捕。

被告金某,男,22岁,甘肃省兰州市人,1993年8月2日被捕。

被告徐于1990年8月受聘于某商品外观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外观研究所),担任该所营业部副所长。1992年12月初,徐不辞而别,于当月月底签约经营一家特殊工艺设备制造公司的公共工程部2。

徐在我院工作期间,以非法生产、牟利为目的,唆使我院实验工厂被告金窃取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研制的石墨电极高温抗氧化涂层(即涂层)技术,并以我院出资20万元进行转让。同年11月至12月中旬,金在徐的指使下,利用其参与涂料液态结合剂的配制等便利条件,向徐提供了液态结合剂的原料组成、定量配方、配制工艺等检测技术内容,以及被盗涂料混合粉和液态结合剂样品。同年12月21日晚10时许到外观研究所实验工厂,指使不明真相的值班人员林撬开配方室的窗户,与林一起进入配方室,偷走了涂料产品的全部8种粉末样品和部分粉末名称及液体粘合剂样品。同月26日晚,徐某再次来到实验厂更正合金。徐处理了值班人员。金某根据许某的意愿,乘机进入配方室,先后称取了8种KCO涂料粉袋,窃取了涂料粉的完整配方。此外,1993年1月,徐又一次从研究所的买方景的背后查出了研究所所有涂料粉末的名称、颜色、技术规格、价格和购买地点等完整的技术资料。徐还设法获得了研究单位保留的涂层技术。

据市科委鉴定,KCO涂料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是一项重要的科技成果。经S市科委重新评估,结论是:该成果的重要性得到了同行专家的评价,技术性能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是S市各部委认可的科技成果。这项成果获得了中国科学院科技进步三等奖。

经公开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首先故意教唆他人共同窃取重要技术成果,从而将涂料技术窃取得更加彻底。

被告人金奉命帮助他人窃取重要技术成果。两名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徐是主犯,应该受到严惩。金是从犯,可以认罪。根据主犯,他可以得到较轻的处罚。据此,法院将此案提交司法委员会讨论和裁决。根据1979年《刑法》第151条、第23条、第24条和第67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于1994年4月21日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有期徒刑2年和被告人金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宣判后,两名被告都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议。这一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二。问题

1?你觉得这个怎么样?包括无形的能量?

2?你觉得这个怎么样?包括技术成果?

3?你觉得这个怎么样?包括长途电话账号和代码吗?

4?比万伟易?1997年刑法第265条?

三。讨论

(一)无形能源是否会成为盗窃的犯罪目标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盗窃罪

电力等无形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承认,但相关立法的范围各不相同:首先,日本《刑法》第245条规定,电力也是犯罪的财产。参见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第7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在理论上,它还认为,其他无生命的物体仅限于持有和管理的可能性也可以解释为财产,但不应扩大到解释人类的劳动力或牛和马的牵引力。参见甘和何鹏,《外国刑法学》,第二卷,第929-93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日本刑法修正草案第335条扩展了上述规定:对于本章中的犯罪,电、热能和其他能量也是财产。参见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第19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第二,《德国刑法》第248C条规定了窃电罪,即通过不符合规定的电线非法获取电力的行为。参见徐久生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4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第三,《法国刑法典》第311-2条具体规定,任何人损害他人利益并以欺诈手段窃取能源的,应被视为盗窃。参见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第102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中国刑法典中关于盗窃的规定明确指出,某些无形财产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同时,刑法理论界的理解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都认为,某些财产,尤其是民法国家规定的电力、能源等无形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首先,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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