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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较大怎么判,两次盗窃累计“数额较大”是否构成盗窃罪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6 08:15:03浏览113次

案例:

被告吴某一年内两次盗窃,赃物价值791元。

不同意见:

关于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有两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两次盗窃行为已经累计到省里规定的较大数额盗窃的起点,即1000元,这就构成了盗窃。另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原因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在一年内从家中偷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将被视为多次盗窃,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吴某一年内盗窃两次,但尚未盗窃三次,不属于上述多次盗窃的情形,且两次盗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盗窃。

评论:

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第二种观点混淆了大额盗窃和多次盗窃的界限和区别。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或者盗窃行为多次发生的,构成盗窃罪。从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来看,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两个量化选择要素。这两个要素是相辅相成的:即大量的盗窃,当然,构成盗窃;虽然数额没有达到很大的水平,但如果多次犯下,也是盗窃。

在司法实践中,多重盗窃作为盗窃的构成要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你必须一年偷三次。许多盗窃案发生的时间是一年,而这一年是一周年,而不是一年。因此,这里的年份可以是多年,但仍限于一年。三次盗窃超过一年的,不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适用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第二,一年中的三起盗窃一定是在公共场所的盗窃或扒窃。这是多次盗窃的前提(或场所)要求。也就是说,一年内肯定有三起盗窃案。然而,不要求进入房子或在公共场所偷(扒窃)三次。公共场所扒窃两次,入室盗窃一次,共三次,也属于多重盗窃。如果一年内有三起盗窃案,但不是盗窃案或公共场所的扒窃案,则不能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

第三,一年内在公共场所盗窃或扒窃的数量尚未达到大的标准。一年内公共场所盗窃或扒窃的累计数量尚未达到一个大的标准,这是对多次盗窃适用定罪标准的先决条件。如果一年内公共场所盗窃或扒窃的累计数量达到较大标准,甚至达到巨大标准,则不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应当适用相对大量的定罪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吴某一年偷了两次,两次盗窃的总和超过了一个更大的数额。在这方面,应适用较大数量的定罪标准,但不应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也不应认为盗窃数量尚未达到3起,这不属于解释规定的多次盗窃情况,也不构成犯罪。因为法律规定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并不要求每次(或单次)达到较大数额,对于多次盗窃累计达到较大数额的,也应做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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