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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浅析盗窃罪的部分问题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6 13:25:03浏览157次

摘要: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的概念和刑罚。然而,盗窃未遂的形式通常被认为没有实际的损害结果并且对社会无害,因为很难确认盗窃的数量或者没有实际的盗窃数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防盗意识的增强,盗窃未遂现象呈上升趋势,客观上给人们的心理带来巨大压力,对社会治安和公私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人们越来越重视它。盗窃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实施了犯罪,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成功的盗窃行为。然而,理论界对这一行为的定义有不同的看法。有三种更权威的观点:一种是“控制理论”。人们认为,只要窃贼实际上控制了被盗财产,这就是既遂盗窃,否则就构成未遂盗窃。 第二个是“失控理论”。只要主人失去了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盗窃就完成了,否则就是企图盗窃。 第三是“失控十大控制理论”。笔者认为,如果犯罪完成,不仅物主失去了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而且该财产必须处于窃贼的控制之下,否则就是盗窃未遂。该条认为,只要主人因盗窃而失去对其财产的控制,小偷就必须控制主人的财产,这种控制没有时间要求。这种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处罚,即已完成的盗窃未遂和未完成的盗窃未遂被区别对待。关于单位盗窃,中国的《刑法》中没有规定。虽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但存在诸多矛盾。因此,建议修改司法解释或修改刑法。

关键词:盗窃,盗窃未遂,刑法,单位犯罪。

盗窃罪是刑法规定的一种一般犯罪类型。虽然《刑法》给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和更严厉的惩罚,但在现实生活中,对盗窃的理解仍然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情况的不同理解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这与公平是相悖的。本文从两个方面论述盗窃罪,以期获得社会的认可。

一、盗窃罪未遂的法律问题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的概念和刑罚。然而,盗窃未遂的形式通常被认为没有实际的损害结果,因为很难确定盗窃的数额或者没有实际的盗窃数额,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很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防盗意识的增强,盗窃未遂现象呈上升趋势,客观上给人们的心理带来巨大压力,对社会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人们越来越重视它。对于盗窃,首先要分析的是盗窃的形式。其次,还有定罪和判刑的问题。如果是盗窃未遂,会受到法律制裁吗?如果罪名成立,如何确定刑期,因此,笔者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盗窃罪的定义和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盗窃未遂的意义

盗窃未遂是一种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将犯罪未遂定义为“犯罪未遂已经开始,但由于犯罪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成功”这是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犯罪未遂的一般原则界定。这一原则定义也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在实施盗窃时客观上“开始”但“失败”,这就是盗窃未遂。

(2)盗窃未遂的定义

毕竟,盗窃未遂的表述在客观方面有其特殊性。理论界对盗窃未遂的定义存在争议,但有三种更有权威的观点:一是“控制理论”。人们认为,只要窃贼实际上控制了被盗财产,这就是既遂盗窃,否则就构成未遂盗窃。 第二个是“失控理论”。人们认为,只要主人失去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盗窃就完成了

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盗窃未遂,首先要正确把握“控制”的含义以及控制与逃逸的时空关系。

所谓控制,是指对财产的直接控制或对自己权力范围内的财产的限制可以通过自己的主观意志转移。如果你把你的财产放在你自己身上,并且只能根据你自己的意愿处置它,你就是“直接持有它”。虽然财产不是放在一个人的身上,但是把财产放在自己的房子里或者放在一个公共场所的某个地方,在那里,一个人可以识别和取回它,这是对一个人权力范围内的财产的限制。

关于控制与逃逸的时空关系,笔者认为,物主与窃贼之间的财产控制是相互排斥的,不可能同时控制同一财产。如果主人控制了财产,小偷就不能同时控制财产。反之亦然,达拉斯到礼堂然而,主人已经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但财产不一定在小偷的控制之下。这是因为前者的“失控”要么被盗,要么“丢失”。只有当前者的“失控”是由于后者的行为,财产必须在后者的控制之下。这种控制没有时间要求。一旦主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财产就会在时间和空间上被窃贼控制。对于没有被第三人拾得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不能否认其在小偷面前的行为性质。即使窃贼在很短的时间内控制了被盗财产,否则也无法解释第三方的占有行为与物主的财产被盗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没有窃贼的行为,第三方就不能占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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