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9 15:25:03浏览97次
盗窃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4条,如果犯罪人为了非法占有而秘密窃取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或多次窃取公共或私人财产,他应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修订了盗窃数额标准: (1)公私财物个人盗窃数额“较大”,从500元起至2000元止;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从5000元至20000元不等;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非常大”,从3万元到10万元不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4日通过并于1998年3月17日生效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凡企图盗窃,情节严重的,如以巨额财产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对象,应予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9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安全形势和盗窃案件的特点,现规定铁路运输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为: (一)公私财物个人盗窃数额“较大”,从1000元起;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起价1万元;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起价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