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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盗窃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9 21:10:09浏览138次

盗窃罪与其他犯罪(本罪与本罪)的区别

应注意盗窃与其他犯罪和非法行为之间的区别;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价值不大,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罪,应选择重罪处罚。

二、盗窃在用电力设备,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选择重罪处罚。

三、对于盗窃其他财产、盗窃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了实施盗窃机动车的其他犯罪,应当将盗窃与其他犯罪合并处罚。为实施其他犯罪,使用犯罪工具后,被盗机动车返还原址或者停放在原址附近,未造成车辆灭失的,应当根据所犯罪行从重处罚。

四、为了练习驾驶、娱乐等目的,多次盗窃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盗窃机动车辆过程中,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和其他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应当合并处罚。盗窃机动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一辆汽车,如果情节轻微,可能不被视为犯罪。

五、实施盗窃罪,造成公私财产损害的,从重处罚盗窃罪;如果该案件构成另一项罪行,重罪将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不构成盗窃罪,但以破坏性手段对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害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了掩饰盗窃或者报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盗窃与其他犯罪应当合并处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和其他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利用投毒和爆炸方法偷鱼犯罪。以盗窃、投毒、捕杀大量鱼类为目的,盗窃而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盗窃;如果不顾人和动物的安全,将大量剧毒药品投入池塘饮用,或者将大量炸药投入大坝和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以投毒、爆炸罪定罪。为偷鱼或打击报复他人,向鱼塘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害整个鱼塘的鱼类,对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造成严重损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有毒物质或爆炸物的来源,根据其关联犯下其他罪行的人将受到重罪处罚。

八、非法砍伐树木的犯罪性质。违反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刑法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砍伐生长中的树木不违法,但盗窃已砍伐的木材,或者盗窃大量散布在他人房屋和自留地前后的树木,构成盗窃罪。

九、盗窃珍贵文物,如果只是盗窃,就应该定义为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可以依照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罪从重处罚。

十、盗墓,

十一、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公文、证件、印章的,因为盗窃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应当依法认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理论;如果枪支和弹药在被盗的手提包中被意外发现,它们仍将被作为盗窃受到惩罚,因为它们不是故意被盗的。如果在偷了包之后,发现里面有枪和弹药,并且把它们藏起来是非法的,那么这就是非法持有枪和弹药罪。

十二、盗窃铁路设备零部件或铁路设备,危害交通安全,构成犯罪的,按1990年9月7日《铁路法》通过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论处。

十三、偷支票骗现金或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盗窃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伪造主人的签名,骗取现金或对购物物品进行欺骗,盗窃单位盖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对购物物品进行欺骗,金额大的一般构成盗窃。虽然行为人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通过秘密窃取获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而丢失支票的人或单位是最终的损失。因此,它仍应构成盗窃,而不是票据欺诈。如果窃贼与他人串通,冒充个人或单位人员签发支票兑现或购物,如果后者知道支票被盗,则构成盗窃共犯。如果他不知道支票被偷了,他假装是个骗子,捏造事实,用欺骗手段占有财产,他可以被归类为票据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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