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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工行为如何定性,偷拿裸泳者衣服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4 16:10:03浏览60次

简要案例:

2003年7月21日晚上8点左右,一个村庄的5名妇女趁着夜色在村外的池塘里洗澡。李某(女,32岁)在路过时听到一个女人说话,其中一个人之前和自己吵过架。李某悄悄地走近池塘,把五个女人的衣服都拿走了,想让敌人难堪,使他们不能上岸,也不能赤身回家。五个女人没有衣服,池塘离村子很远,所以她们不得不呆在水里。直到第二天早上9点,村民们路过时,才发现他们带了其他衣服把五个女人带回家。

分析意见:本案中,对于如何定性李某的行为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李某的犯罪动机是让敌人赤裸裸地回家,在公众面前出丑,贬低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他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第三种意见:李某以非法手段违背他人意愿,阻止他人自由离开池塘,从而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他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评论:我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即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控制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

严格地说,人身自由是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的统一,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个人意志下的行动自由,而不是纯粹的意志自由。例如,如果有人想上山观光,其他人都不愿意一起去,车辆也不能上山,这就不侵犯个人自由。

这一罪行的客观方面表明,犯罪人以其他方式非法拘留、监禁、绑架或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具体而言,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首先,必须有拘留。所谓“拘留”是指其他人不能离开某个地方,即其他人的行动自由完全控制在某个空间内,并持续一段时间。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没有关于拘留方法和手段的相关规定。非法拘禁罪中的拘禁是强制性的,但拘禁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非强制性方法。 第二,拘留必须是非法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 (1)无权拘留他人的普通公民利用非法手段拘留他人,使他人丧失人身自由; (二)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不守法、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使他人无法恢复人身自由的,是司法人员的权利。

第三,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犯罪人知道对他的拘留会导致他人失去人身自由,并希望这种结果会发生。确立这一罪行并不要求犯罪人认识到其行为的非法性。因为如果把对违法性的理解作为非法拘禁的故意内容,肯定不利于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时也容易纵容以此为借口逃避法律适用的现象。此外,非法拘禁罪还有各种各样的动机,包括发泄愤怒和报复的动机,急于破案立功的动机,以及滥用职权的动机。刑法一般认为非法拘禁的动机对犯罪的定罪没有影响。只要该行为是非法的,无论犯罪人的动机、善意或恶意如何,都可以确立非法拘留罪。

第四,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开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是情节是否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行为发生的情形

基于上述原因,在本案中,李某为了发泄自己的愤怒和报复,使用了非强制性的偷衣服的方法,使人赤身裸体,无法上岸。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他将村外池塘中五名妇女的行动自由限制了十多个小时,这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权。李某的行为虽然产生了侮辱的结果,但还没有达到案件的严重程度,不应以犯罪论处。与此同时,我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拘禁罪,有殴打或者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侮辱李某应作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处理。退一步说,即使李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也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是因为,在本案中,李某只是实施了一种取衣服的行为,这种行为既违反了侮辱罪,也违反了非法拘禁罪。根据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他应该“选择一个重罪来处罚”。非法拘禁罪在两方面都是重罪。因此,笔者认为李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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