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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盗窃手段有哪些,常见的网络盗窃有哪些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7 09:55:02浏览131次

自从1994年互联网成功进入中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它已经微妙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互联网在给人们的衣、食、住、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谋取非法私利提供了便利。从中国最早的网络游戏“红月”案到近年来的“浮云”木马盗窃案,各种网络盗窃犯罪如盗窃虚拟货币、游戏设备和积分卡等层出不穷。目前,大约61%的中国网民有过盗窃虚拟财产的经历。此外,随着手机互联网和应用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钓鱼网站和木马程序窃取互联网用户银行账户和密码等安全事件也呈爆炸式增长。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的打击力度,已经成为当前国家建设网络安全环境和发展“互联网”产业的重要途径和必然要求。鉴于网络盗窃的高发率和严重性,本文主要阐述了网络盗窃的定义和网络盗窃案件的常见类型。

一、网络服务盗用类

在现实生活中,网络服务也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依赖于网络运营商的硬件结构和技术支持,个人或单位需要向网络运营商付费才能获得使用权。因此,此类盗窃案件的犯罪对象是以金钱交换的商品,即网络服务。近年来,此类犯罪屡见不鲜,给受害者和网络运营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这种犯罪和盗窃的对象不是不动产,但被盗的网络服务是用金钱购买的无形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此类犯罪明确规定了:条。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被定罪和处罚。因此,这种网络盗窃犯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不再有争议。

二、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盗窃类

网上银行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网络平台上延伸银行的金融服务。这种犯罪的主要手段是:利用技术手段从网上银行系统和网上交易平台窃取或植入“木马病毒”,直接从受害者系统获取交易账户或密码信息,从而将财产转移到其控制的账户。虽然网上银行盗窃案件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但笔者认为,电子货币在电子商务领域与纸币起着同样的作用,也是稀缺和可流通的,电子货币的数量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控制的货币数量是1:1。因此,网上银行电子货币也应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并按传统盗窃罪定罪量刑。

 三、身份认证信息盗窃类

除了网上银行等真实资产账户之外,大量在线聊天工具、在线账号和电子邮箱已被盗,成为当前在线盗窃的目标。一般来说,对于演员来说,窃取这样的账户没有什么价值。他窃取这些账户的原因是为了进一步窃取账户中的交易资源。在地下产业链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只要窃取大量账户,行为人就可以打包出售账户,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对于账户中的“帅账户”和“高级账户”,他甚至可以通过修改密码等手段占有它们,从而从销售中获利。当前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与身份认证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也是刑法保护的重要对象。

四、虚拟财产盗窃类

2009年,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条例。一般来说,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世界中的游戏资源,以电磁记录为存在形式,可以兑换成真钱,并可以被游戏玩家控制,主要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等级和游戏道具。这种虚拟财产和身份认证信息的区别在于,它是用现实世界的货币交换的,可以在虚拟游戏世界中作为“商品”买卖。细分来看,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也是不同的。虚拟货币与现实世界的货币直接相关,而游戏道具通常是虚拟货币和玩家游戏的第二虚拟产品,它们的价值

通过以上分类,可以看出,盗窃传统货币和商品仍然是网络服务侵占罪和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盗窃的盗窃对象,其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与传统盗窃罪一致。根据第《刑法》号法第264条,“凡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入室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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