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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认定盗窃罪应该注意哪些特殊问题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7 14:15:02浏览136次

(1)为了盗窃其他财产,如果被盗机动车辆被用作犯罪工具,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应计入盗窃数额;为了实施盗窃机动车的其他犯罪,应当将盗窃与其他犯罪合并处罚。为实施其他犯罪,使用犯罪工具后,被盗机动车返还原址或者停放在原址附近,未造成车辆灭失的,应当根据所犯罪行从重处罚。

(二)以驾驶娱乐为目的,多次盗窃机动车,丢失机动车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在盗窃机动车辆过程中,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和其他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应当合并处罚。盗窃机动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以故意破坏财产罪定罪处罚。偶尔偷一辆汽车,如果情节轻微,可能不被视为犯罪。

(三)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从重处罚。如果该案件构成另一项罪行,重罪将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不构成盗窃罪,但以破坏性手段对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害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了掩饰盗窃或者报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盗窃与其他犯罪应当合并处罚。

(四)窃取技术成果和其他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五)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作为盗窃罪处罚。砍伐生长中的树木不违法,但盗窃已砍伐的木材,或者盗窃大量散布在他人房屋和自留地前后的树木,构成盗窃罪。

(6)对于盗窃珍贵文物,如果只是盗窃,则应界定为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可以依照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罪从重处罚。

(7)盗墓和盗窃大量财产应作为盗窃罪处罚。虽未被盗财物或被盗少量财物,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窃罪论处;盗窃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处以治安处罚。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定罪处罚。

(9)凡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官方文件、证件或印章者,应依法被判犯有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盗窃官方文件、证件或印章罪,因为盗窃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不应视为盗窃。

如果枪支和弹药在被盗的手提包中被意外发现,它们仍将被作为盗窃受到惩罚,因为它们不是故意被盗的。如果在偷了一个手提包后,发现里面有枪支和弹药,并且是私藏的,则构成私藏枪支和弹药罪。

(九)盗窃支票、骗取现金或者骗取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盗窃他人购买的银行支票,假冒其所有人的签名,骗取现金或购买的货物,盗窃单位盖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取购买的货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

(十)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等盗窃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从重处罚。

(11)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人将被判犯有盗窃罪。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确定。

(十二)以营利为目的,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窃或者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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