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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他人财物算犯罪吗,扒窃小额财物是犯罪吗?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9 16:35:02浏览135次

网友咨询:我哥哥在北京火车站偷别人的钱被警察当场抓住,说他实施了扒窃。我想问问,他只偷了50元钱。这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条款增加了一种新的“扒窃”,与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十分相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属于扒窃。北京法院审理金额相对较大的2000元盗窃案件,也就是说,盗窃公私财物达2000元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然而,扒窃作为一种类似的犯罪,并不需要大量的金钱。只要扒手偷偷偷了别人的财物,不管数额大小,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即使你哥哥只扒窃了别人的财产,也要追究50元的盗窃刑事责任。

【相关知识】

刑法中的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具有一定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财物的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界定“扒窃”刑法学上的含义,无须明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当行为人客观地进行扒窃时,当然,这显示了行为人积极的犯罪心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自然知识。为了使定义简单明了,没有必要表达“为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扒窃的公共场所属性必须得到承认,并为刑法学坚持

刑法没有具体规定实施扒窃的地点,但扒窃构成盗窃,应限于公共场所。理由在于:

1.扒窃作为一种新增加的特殊盗窃,在现行刑法中与普通盗窃有着平行的关系。将扒窃限制在公共场所是扒窃不同于普通盗窃的特殊表现之一。

2.当提到“扒窃”时,国家可接受的扒窃观点是公共场所,如车站和公共交通(本文认为交通作为扒窃的常见场所,可以纳入刑法中的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扒窃”的属性已经深入人心,并得到实践的认可(尤其是基层公安一线工作)。在此前提下,扒窃行为的发生地没有限制,这无疑大大扩大了处罚范围,严重降低了扒窃构成盗窃的条件,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3.扒窃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而刑法中的扒窃只能发生在公共场所。退一步说,即使扒窃可能发生在其他地方,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扒窃也包括在为普通盗窃、入室盗窃和携带致命武器的盗窃而确立的盗窃罪中(当然,此时扒窃可被视为一种酌情量刑的情况),这也导致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扒窃构成了盗窃的一个空白领域,不可能受到责难,这与犯罪的实质特征不符。

三、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

一方面,“虽然盗窃通常是秘密的,其原意是秘密盗窃,如果盗窃仅限于秘密盗窃,必然会有惩罚差距,导致不公正。”从严密的刑法网来看,扒窃是最合适的。

另一方面,扒窃经常发生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行为人的扒窃行为客观上只是相对秘密的(行为人不为除受害者以外的人群保密)。与此同时,不能排除受害者已经发现财产被盗,但假装因为害怕而没有找到。在这种情况下,盗窃对受害者来说没有秘密可言。

四、“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理解

在这方面,辩论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缺乏技术的盗窃也可能构成盗窃,即扒窃不需要技术和习惯。在这方面,可以有以下示范路径:行为技术本身的判断需要通过完整的立法技术来明确。

在现行刑法没有相关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判决技术性只能通过多重扒窃行为来认定,一个扒窃行为不能真正体现技术性;通过一次扒窃获得的技术细节是不可取的,因为它带有太多的主观主义色彩。在刑法已经规定了多次盗窃的情况下,再次要求扒窃具有技术性和习惯性,这就缩小了扒窃构成盗窃的攻击范围,违背了刑法增设扒窃的立法目的。要求扒窃具有技术性和习惯性不利于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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