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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要求数额么,如何计算盗窃罪被盗物品的数额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1 21:50:04浏览72次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被告当时实施的犯罪,类似物品的当地价格,并按照下列原则核价格,分别以人民币计算:

1.流通商品以市场零售价格的中间价计算;属于国家价格的,按国家价格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最高指导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成品。半成品可以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阶段和成品的价格进行转换。

3 .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买价格计算,但现行市场价格高于原购买价格的,按现行市场价格的中等价格计算。

4 .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禽、鱼等。

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

大型牲畜,如牛、马、驴等。应当按照大型牲畜交易市场中同类大型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材料和物品的进出口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计算。

6.由金、银和珠宝制成的工艺品(包括装饰品和器皿等。)应当按照国有商店的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不出售的,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

黄金和白银按国家价格计算。

7.外币按盗窃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销售价格计算。

8.普通文物(包括古董和古书画等。不属于三类以上藏品的,应当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格或者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计算如下:

1.不记名的、无损失的有价值的支付凭证、证券、票据,无论它们是否能立即兑现,都是根据票面价值和犯罪时到期的利息、奖金或奖金计算的。股票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在失窃当日公布的股票平均交易价格计算。

2.记名可转让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有价证券,如果其票面价值已经固定并可以立即兑现,如活期存折、过期定期存折和金额已填好的支票,以及无需证明程序即可提取的货物提单,应根据票面价值(犯罪时赚取的利息)或可提取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确定,但可以立即兑现(例如,带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应使用实际兑现的财产价值。

不能立即兑现的记名可转让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流通票据,或者可以立即兑现的可转让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流通票据,予以销毁或者丢弃。如果业主通过挂失、更换和补办手续可以避免实际损失,损失将不按票面价值计算,可在量刑时考虑。

 (三)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业主以多种价格购买,可以区分,应单独计算;难以区分的,可以按此类物品的平均价格计算。

 (四)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货物被盗时的原价计算。

赃物被变卖或挥霍,无法追回,或被丢弃或销毁,或多次易手,原形态已被销毁的,原赃物的价值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提供的陈述、证言和有效证明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陈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价格核实原则确定。

 (五)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当时的犯罪情况、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失窃时的变质程度,由有关部门定一个价格。

 (六)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废品应根据以下标准计算

 (七)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应委托相关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员审批。被委托核实赃物价格的单位应当在核实价格后出具鉴定结论,加盖物价部门印章,并由物价人员或者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八)盗窃后的销赃数额,应依法追究,应累计盗窃数额,进行刑事处罚。对于已经处理的盗窃,即使最初的处罚很轻,也不能重新计算盗窃的数量,并且重复处罚。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数额在年满16周岁后不计入盗窃。

 (九)盗窃违禁品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

盗窃罪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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