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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盗窃罪怎么判刑,未成年人小偷小摸会判盗窃罪吗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3 10:20:04浏览127次

案情介绍: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被告李某在偏远农村辍学,未成年,年龄16-18岁,盗窃村民豆腐干、柑橘类水果、生菜、啤酒、熏肉、家禽、大米、棉絮等财物10余次,价值1元、5元、10元、20元至240元不等,总价值不符合“大额”标准。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李某为未成年人。他犯了几起小偷小摸的盗窃案,但数额不大。他会因偷窃而受到惩罚吗?

律师说法:

《刑法修正案 (9)》对“多次盗窃”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如果行为人盗窃三次以上,即使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应认定为盗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任何人在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将被视为“多次盗窃”。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确实符合“多次盗窃”形式的次数要求,但笔者认为,惩罚这种只进行“小偷小摸”的未成年人是不合适的。原因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盗窃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

虽然刑法不要求“多次盗窃”财产达到“较大数额”,但犯罪人的目标应该是盗窃较大数额的财产。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不同于普通成年人。他们对事物的主观认知能力低,心理不成熟,思维简单。他们的“小偷小摸”行为的目的并不是盗窃大量财产,例如,本案中的被告偷了价值1元的豆腐和价值5元的柑橘。如果将上述未成年人的行为与成年人同等对待,显然有失偏颇,不符合主客体一致的原则。

2.行为人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不可能造成大量财产被侵犯,社会危害较小。用惩罚这样严厉的手段来制裁未成年人是不合适的。处罚的目的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来实现。

3.对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贯彻“教育第一,惩罚第二”的原则,并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对于未成年人犯下的轻微罪行,经常使用刑罚必然会对他们的心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并且难以纠正。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号法第7条规定:"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如果他使用轻微的暴力或威胁,强行要求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少量的生命、学习用品或金钱,如果他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不超过轻伤或不敢正常上学学习和生活,则不应被视为犯罪。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人,如果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一般不被视为犯罪。”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不如“强行要求”行为严重,因此不适合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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