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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盗窃变压器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3 11:10:03浏览134次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9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小文、小刘、小计,以及A 4、Er 2(三人分别处理),共六人从南宁至梧州。当天下午22点左右,阿什和小文负责给小计指路。他们把车开到苍梧县卫龙镇顺丰钛白有限公司厂区附近的公路上。停车后,小文、小柳、阿希、老九和二下车,小计立即开车离开。在栅栏的缝隙处,小刘、A 4、二爬进了工厂的硫酸废水车间。A 4、老九和Er 2切断并偷走了6根安装在车间但尚未通电的铜芯电缆。总价值为44070元。在此期间,小文在厂门外,小刘负责观察栅栏内的风。成功后,小刘和其他人将电缆从墙的缝隙中搬出厂区,并搬到靠近马路的地方,在那里他们下车切断电缆的外层橡胶。之后,小文打电话给小计,小计停在路边,关灯。然后小温、小刘、老四和其他人把偷来的电缆安装在汽车的尾部。安装完成后,大家都上了车,小计连夜开车回南宁。20日上午8点左右到达南宁后,小计将车直接开到南宁市吴勇路农民长期(单独情况下)废品收购仓库旁。小文负责向农民出售被盗电缆的长期价格。

最后的付款大约是12,000元。付款后,六个人在车上把钱平分成七份。小文,因为车主占了2份钱,约3000元,其余的各拿了1份钱,约1000元。付款后,他们分开离开。

2013年1月11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小文、小刘、小计,以及第二、第三子女(两人分别处理),共五人。小文和小计轮流驾驶小文拥有的七座奇瑞商用车从南宁到梧州。当天下午23点左右,第二个人负责指导小计。他把车开到龙湖镇高王村B座附近的路边。停车后,小文、小刘、老三和劳尔下了车。小计立刻把车开走了。其余的人走到离道路约30米的B座工地上安装有变压器的电线杆脚下。 第二个人和其他人一起拆除了电线杆上两三米高的变压器(估计价值32,220元人民币),无法修复。在此期间,小温负责看风,小刘负责把工具交给第二个孩子和其他人。

拆除变压器后,他没有带任何东西,因为他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之后,小文会打电话给小计。

二、五六懂法网小编说法

被告萧文、小刘、小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产。涉案金额巨大,构成盗窃。被告人小刘、小文、小计以破坏手段共同盗窃已通电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认定有罪的,应当依法处罚。被告人萧文、小刘、鲍晓犯数罪,应当依法合并处罚。在共同盗窃罪中,被告人萧文、小刘积极参与,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是主犯,应该根据他们参与的所有罪行受到惩罚。对驾驶和协助负有责任的被告是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在破坏电力设备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刘积极犯罪,是主要犯罪人。他应该根据他参与的所有罪行受到惩罚。被告肖文负责看管,被告小计负责接收,两人都起辅助作用,都是共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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