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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3 14:10:03浏览67次

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劫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有很大的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认定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阐述许多问题,如以欺骗手段盗窃、盗窃证券和进一步提取财产,以及当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的主观理解不确定时,如何确定指控。

首先,盗窃和欺诈的界限

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和盗窃罪有一些相似之处。这两种犯罪都是财产犯罪。侵权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制度。两种犯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等目的。

盗窃和欺诈的区别主要基于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秘密盗窃的方式占有他人的财产。在秘密盗窃的情况下,行为人获取财产违反或无视财产控制人的意愿,破坏他的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产。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通常是通过虚构的事实隐瞒事实)骗取公私财产控制人的信任。基于这种信任,财产控制人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占有。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总是容易区分的,还需要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

1.行为人在取得财产时或之前也使用了欺骗手段,但如果这种欺骗手段不能使财产控制人自愿将财产交给行为人,则仍构成盗窃。例如,犯罪者冒充电工、水管工等。以获得主人的信任,从而进入另一个人的房子,并抓住机会窃取另一个人的财产,这仍然构成盗窃。有时候,行为人想偷别人的财产,但苦于没有机会下手,他采取欺骗手段来转移主人对财产的注意力,然后偷走了它。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只能为秘密盗窃创造条件,这只能构成盗窃。

2.犯罪者通过欺骗获得财产控制人的信任,从而获得财产并成为财产的临时持有人。然而,根据法律和社会概念,如果财产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失去对财产的有效控制,犯罪人就趁机盗窃财产,仍然构成盗窃。因为财产仍归所有者所有,而行为人尚未获得对财产的任何有效控制。例如,演员从服务员手里拿了一套昂贵的衣服,借口在商店试穿衣服,走进试衣间试穿。虽然演员已经在这种情况下得到了财产,但由于商店的商业习惯,此时服装并不在演员的控制之下。

如果犯罪者利用衣服测试窃取衣服,则构成盗窃。在行为人暂时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有各种方式秘密窃取财产。如果犯罪人在临时持有他人财产时使用欺骗手段,但如果这种欺骗只是为了掩盖其秘密的盗窃行为,并且受害人由于欺骗而没有自愿将财产交给犯罪人,这仍然构成盗窃。例如,犯罪者以感谢的名义从受害者那里拿走一件稀有物品,并秘密地用它来交换替代品。肇事者仍然构成盗窃。

3.在理论上,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盗窃记名证券后抽逃财产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回避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性,应当认定为欺诈。二是盗窃后冒领记名证券。虽然冒领具有欺诈性质,但从本质上讲,犯罪分子冒领的财产的实际损失由所有人承担,被诈骗的单位应视为盗窃,不存在任何经济损失。 第三,盗窃注册证券构成盗窃,随后的假冒行为是将证券转化为不动产的行为,事后不受惩罚。作者认为记名证券中记载的财产具有特殊性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财产由证券持有人和财产保管人共同拥有。证券权利人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证券记载的财产,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证券权利人可以在自己的证券权利范围内自由控制证券记载的财产。同时,证券中记录的财产实际上是由银行和其他部门管理和控制的。当然,证券权利人对这些部门管理权限内发生的责任和损失不承担责任。当行为人盗窃已登记的证券并且尚未获得证券中记录的财产时,不能说盗窃已经完成。以犯罪人的假名收回财产的行为应该是盗窃的继续。冒领退出之所以被视为盗窃的继续,是因为它符合秘密盗窃的特征。虽然在冒名顶替者退出时必须有人在场,但保密是相对于证券权利持有人而言的。如果这种有价证券可以实时兑现,如活期存折,金融机构一般只认可存折而不认可取款人,冒领取款人无需办理任何证明手续即可兑现,被骗单位不承担责任。因此,尽管冒名顶替本身就是一种欺诈,但由于这种欺诈,银行不会交付财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欺诈无法成立。但是,如果有价证券不能实时兑现,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通常有义务在提取财产时检查付款人的身份。如果定期存折未到期,付款人的取款行为不仅是前次盗窃的继续,也是对金融机构的欺诈。金融机构交付财产不仅是因为存折的出现,也是因为行为者的欺诈。被骗单位一般都要在其义务范围内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的回避行为和先前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同时,该回避行为也构成欺诈。在刑法理论中,这是一个想象中违反两项指控的一个行为所犯的罪行的合并,一个重罪应该被定罪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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