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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情形,重婚罪的构成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3 15:00:07浏览110次

重婚的构成

(一)客体要素

这种犯罪的对象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原则。重婚破坏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2)客观要求

客观地说,这种犯罪行为表明犯罪人一定有重婚。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个人结婚,或者故意与另一个有配偶的人结婚,这就构成了重婚。

所谓配偶是指一个有妻子的男人和一个有丈夫的女人,夫妻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没有法律程序。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夫妻关系因一方配偶死亡而自然消失,则该人不再是配偶。所谓的与他人结婚包括那些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婚姻登记的人,以及那些虽然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程序但仍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人。所谓知道另一个人有配偶并与他/她结婚,是指尽管他/她没有配偶,但他/她在知道另一个人有配偶的情况下故意与他/她结婚(包括登记“婚姻”或事实婚姻)。这种行为是一种旨在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由于我国采用有限承认原则,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重婚罪只有在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条例规定: 第一,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人们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群众还认为这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如果双方在诉讼时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这可以被视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一方或双方在起诉时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被视为非法同居。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实施后,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而未进行婚姻登记。如果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同居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可以视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同居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则视为非法同居。 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将被视为非法同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限,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有限承认的原则。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所有事实婚姻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不存在“重婚”问题。据此,事实婚姻只有在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被承认为一种婚姻关系,而且只能谈论与其他婚姻关系的巧合,从而构成重婚。如果事实婚姻没有法律效力,被视为非法同居,那么双方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仅不会得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所谓的“重婚”是不能提及的。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重婚是指与配偶或其他人登记结婚,即根据两部法律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取得结婚证,或者重婚者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取得结婚证。

(2)与原配偶结婚登记、未经登记与他人同居和重婚,是第一次合法婚姻后的事实婚姻类型。

3.重婚是指一个人先后或同时与配偶或其他人同居,即使他没有与配偶或其他人登记结婚。这是两次事实婚姻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且确实同居的

(4)主观因素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故意与配偶结婚。如果一方配偶不知道另一方配偶有配偶,并在夫妻关系中结婚或共同生活,则一方配偶不构成重婚,而另一方配偶构成重婚。重婚罪有许多动机,其中一些喜欢新的,厌恶旧的。有的是为了享乐;有很多封建思想等等。然而,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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