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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累犯最少判几年,盗窃罪累犯如何处罚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3 20:30:03浏览54次

如何惩治盗窃罪累犯

案件简介:被告尹志红,男,1979年出生,2000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7月刑满释放。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被告人尹志红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抢劫14起,涉案财物价值超过3万元。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尹志红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尹志红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超过法定最高刑期,原审适用法律有误。

[分歧]

二审中,合议庭对尹志红盗窃数额较大,是累犯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如何处罚他的犯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根据一种意见,原审判决是被告人尹志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如果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判决是不适当的,就应该予以纠正。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又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本案中,尹志红在服刑不到五年的时间内,犯有大量盗窃罪和其他故意犯罪行为。他是惯犯,因此应在3至10年的法定量刑范围内受到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审判决是基于对被告人尹志宏盗窃的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依法维持。原因是在这起案件中,尹志宏犯了大量的盗窃罪,是一个惯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盗窃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构成累犯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尹志宏有盗窃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评论]

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的原因在于《刑法》《总则》中累犯的处罚原则是从重处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累犯视为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根据《刑法》第264条和第65条的规定,尹志红应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法定量刑范围内被判刑。一审判决因法律错误和量刑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有三个原因:

1.《刑法》第65条明确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适用于犯罪分子具体犯罪行为的法定处罚范围内从重处罚,但不能超过法定处罚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累犯必须从重处罚。这也是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另一方面,加重处罚是不同的。它是指在适用于犯罪分子具体犯罪行为的法定量刑范围之外的另一个法定量刑范围内的刑罚。这和加重处罚有本质的区别。现行的《刑法》加重处罚原则在总则中没有明确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的初衷,也不能超越法律的明确规定。中国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的具体解释

3.中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现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则第65条明确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罚犯罪分子时,一旦他们构成累犯,就应当按照上述处罚原则从重处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将累犯规定为《刑法》第六条第(三)项加重情节之一,显然是违法的。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过程中的一个重大缺陷,应当予以纠正,以更好地指导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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