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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如何理解,运走部分赃物后,继续盗窃过程中抗拒抓捕如何处理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5 20:55:03浏览91次

关键是要正确判断案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案情:薛、林、马等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带着三辆汽车到一家铜业公司进行盗窃。盗窃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马带着一辆装有6套铜丝(赃物价值2.6万元)的货车先行离去。

其余的是联合防御小组成员在准备继续盗窃时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薛、林对联防队员使用暴力,打伤多名联防队员后逃离现场。

异议: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薛、林等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对犯罪数额的确定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数额应与盗窃、抢劫、诈骗的嫌疑数额一致,薛等人将赃物用车辆运输后,将继续当场盗窃赃物。这是一起一贯的盗窃案,因此本案的犯罪数额应以之前运输的6根铜线的价值确定,即26,000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薛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应当合并处罚。薛某等人取走第一批赃物后,联防队赶到现场实施抓捕。薛某等人此前走私6套铜线的行为构成盗窃罪。6套铜线被拆除后,不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现场”,随后的盗窃属于“现场”。因此,这两种行为应分别评价,并应界定盗窃和抢劫。

评论:我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罪规定如下:“犯盗窃、诈骗、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隐瞒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人在实施盗窃后,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以“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这构成了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条件,也是决定盗窃首先发展为转化为抢劫的关键。

“现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劫犯罪的现场

;在一个人逃离现场就被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它可以被看作是现场的延伸。这是当前中国刑法学界的普遍理论。作者也同意这一观点。对于这个问题,大陆法系有一个理论叫做机会扩张,可以借鉴。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和胁迫必须在先前行为的机会中实现。所谓机会一指的是前一幕的场景以及与场景相关的追逐过程。原则上,它要求在时间和地点上与前一行为紧密联系。判断一个人是否处于行为前的机会有四个标准: 第一,地点的连通性; 第二是时间的连续性。 第三,它与盗窃和其他事实有关。 第四是赶上形势的延续。

转化型抢劫需要暴力、胁迫和盗窃之间的密切联系,因为转化型抢劫和典型的抢劫是性质相同的犯罪,必须能够评估犯罪人实施的暴力胁迫作为夺取财产的手段。为了实现这一点,它要求在这一犯罪和以前的盗窃及其他行为之后实施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连续性和连续性,并且还应在起源上有联系。

正确定性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转化型抢劫罪中“当场”的含义,即如果认定薛某等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与以前实施的盗窃行为有事实上的关系,则以前实施的盗窃数额应认定为抢劫数额,否则,盗窃数额与抢劫数额应分别认定。从案件事实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薛等人在马拆除6套铜线后继续装运的行为中,以“拒捕”为目的实施暴力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目的和行为条件。然而,联合辩护小组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是在上次盗窃完全完成后才开始的。之前的盗窃和拒捕已经暂停,不应被视为抢劫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盗窃和抢劫应该一起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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