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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司法解释,盗窃罪量刑的相关司法解释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9 10:20:03浏览152次

(四)赃物被盗后毁损的,仍应当计算赃物的原值。

赃物被变卖或挥霍,无法追回,或被丢弃或销毁,或多次易手,原形态已被销毁的,原赃物的价值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提供的陈述、证言和有效证明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陈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价格核实原则确定。

(五)旧的、损坏的或者使用过的赃物的价格,由有关部门根据犯罪时同类物品的价格、当地价格和盗窃时的变质程度确定。

(六)缺陷产品,按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废品按材料回收部门的采购价格计算;假冒伪劣商品应当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七)货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格购买的货物,应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9)赃物数额应视为量刑情节,但如果赃物数额高于根据本解释计算的赃物数额,则赃物数额应根据赃物数额计算。

(九)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根据盗窃罪,不论数额大小,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十)赃物价格不明或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员审批。被委托核实赃物价格的单位应当在核实价格后出具鉴定结论,加盖物价部门印章,并由物价人员或者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应累计盗窃数额,进行刑事处罚。对于已经处理的盗窃,即使最初的处罚很轻,也不能重新计算盗窃的数量,并且重复处罚。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数额在年满16周岁后不计入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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