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体客体,试论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客体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8:46浏览101次

“概述”本文研究的受贿罪的客体是指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研究贿赂犯罪的刑法客体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然而,在这个重要问题上,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很大争议。本文在研究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贿赂犯罪客体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贿赂犯罪客体的几种理论进行了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公职人员诚信作为贿赂犯罪客体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价。

贿赂客体的“关键词”完整性

犯罪客体是指受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侵害并受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1)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起着判断行为的社会属性和价值的作用,犯罪构成的其他三个构成要件必须以犯罪客体为终点,从而做出最终的价值判断。 (2)由此可见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意义。受贿罪的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对贿赂对象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贿赂的本质,解释其社会危害性,确保正确定性和量刑。但是,理论界对受贿罪客体的具体内涵有不同的看法,导致司法实践中受贿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罪的认定混乱。因此,对受贿罪的客体进行合理定位是十分必要的。

一、国外及台湾贿赂对象的理论研究

我国刑法理论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贿赂犯罪的立法和理论也深受日本、德国等西方国家的立法和理论的影响。因此,在探讨我国受贿罪的客体之前,首先要分析西方的理论。然而,由于法律发展的起源和背景的不同,“客体”一词及其理论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解释。

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犯罪客体”的概念。在他们的理论中,最相似的是“利益保护”。

贿赂犯罪的法益是什么,即贿赂犯罪侵犯了什么法益。立法形式上历来有两种观点:源于罗马法的观点认为贿赂犯罪的保护利益是官员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这一立场,无论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合法,一旦他要求、同意或接受与其职位相关的报酬,他将犯有贿赂罪。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以下两种观点:1 .受贿罪的成立是以职务行为作为贿赂的对价,其违法性在于获取贿赂。因此,无论公务行为是否受到侵犯,都构成受贿罪。更具体地说,即使贿赂是由于合法的官方行为,也应该受到惩罚。 (3)2 .由于本研究的重点是受贿者出售其公务行为以获取利益,即使在公务行为结束后获得报酬,也将构成受贿罪。起源于德国法律的观点认为,受贿罪的保护利益是官员行为的纯粹性、公正性和不可侵犯性。根据这一立场,只有当公务员履行非法或不当的职责,从而索取、同意或接受不当报酬时,他们才能构成受贿罪。 (4)基于这一理论,相应地产生了以下两种观点:1 .由于正当的职务行为不侵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因此收受报酬不构成受贿罪。2.根据第一种观点,当官方行为在没有官方存在的情况下结束时,行为人的报酬与官方行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此不应将其视为贿赂。纵观大多数西方国家,它们并没有简单地采纳上述观点之一,而是采取了折衷的方法或稍加强调的方法,对违反公务行为的贿赂和不违反公务行为的贿赂分别规定和实施不同的处罚方法。例如,西德刑法第331条,意大利刑法第331条

德国学者认为,贿赂罪的核心在于公务员以自己的公务行为为工具,与相对人(受贿方)达成非法协议,图谋非法利益,即公务员实施或承诺实施特定公务行为或不实施特定公务行为,相对人以相对价格交付特定利益而形成的非法协议。 (6)关于受贿罪保护的法律利益,刑法理论提出以下观点:1。贿赂犯罪侵犯了公务的纯洁性和真实性,即公务员应当诚实履行公务,但非法协议的订立损害了公务的纯洁性和真实性;2.公务的无偿性质,即除固定工资外,公务员不得因其履行的公务获得任何报酬。贿赂怎么会是对这种无偿性质的侵犯呢? (3)清廉的公务行为,即公务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公正无私,不可收买。只有这样,他们才能获得公民的信任;4、阻挠或篡改国家意志,因为公务员与行贿者之间的非法协议,使公务员无法按照国家意志履行公务,这就是阻挠或篡改国家意志。

德国学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是片面的,只有结合上述观点才能解释贿赂的保护利益。

至于日本的刑法理论,它以罗马法为基础,并考虑到了日耳曼法的发展。 (7)对贿赂性质的讨论有四个方面: (9)1 .职责不可侵犯,认为对贿赂的惩罚是基于对执行公务的伤害;2、职务不能收买、贿赂犯罪的处罚对象,不应仅限于侵犯职务,对于不侵犯职务的行为,刑法其实也有处罚规定是证据;3.共存论认为,刑法惩罚不违反公务的贿赂,其基础是公务的不可侵犯性。因此,这两种理论并存。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