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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体客体,试论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客体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8:46浏览101次

4.清廉义务说对贿赂犯罪的处罚是以违反公务员的清廉义务为基础的。 第四点被大多数日本学者拒绝,他们认为诚信是公务员应该遵守的道德义务,法律没有必要另行规定。至于第一个主张,职位是不可侵犯的,这是早期日本学者主张的。

然而,由于这种说法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为什么不违反该职位的处罚,日本学者最近逐渐倾向于第三种说法。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台湾地区法学理论的发展,以资借鉴,因此本文也介绍了台湾地区的相关内容。台湾学者及其实践对受贿罪的本质有不同的看法。有不同的学者主张清廉的公务行为和共存的清廉的公务行为和不可侵犯的官职。台湾最高法院2008年第3136号案件认为,受贿罪保护的合法利益是国家正式执行的正义,主张职务不可侵犯。事实上,由于分析角度的不同,台湾学者与实务界对受贿罪性质的争议也略有不同。因为职务不可侵犯原则和职务廉洁原则在概念上是不同的,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另外。台湾刑法将普通受贿罪作为受贿罪的基本类型。即使贿赂不违反职务行为,也会受到处罚。因此,共同受贿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应该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加重型受贿罪是普通受贿罪的衍生,即当职务上的受贿罪有损于职务的公正性时,将加重处罚。由此看来,加重受贿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换句话说,应该对接受不违反公务的贿赂进行处罚,而对接受违反公务的贿赂应加重处罚。这是为了增加重量。因此,台湾的廉洁主义涵盖了第一后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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