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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利用职权,村书记利用职权,扣下他人工程款,是否构成受贿?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9 21:45:04浏览125次

这个罪犯利用他的地位向别人索要财产。索贿是受贿者主动向受贿者索贿的一种公开或暗示的方式,有些甚至通过公开威胁迫使当事人行贿。在本案中,被告威胁不支付所有项目资金,但受害者只能获得部分项目资金,而其他资金为私人所有。由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比受贿更严重。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索贿者将受到更重的处罚。但是,被勒索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而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作为贿赂处罚。例如,本案中的受害者是被勒索的,不能被判贿赂罪。

但是,索取他人财物罪,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以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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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原台州市人事局局长、原市编办主任杨银生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法院宣布,杨银生因收受价值667,174元和2,000美元的贿赂,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40,000元。在法庭现场,杨银生多次表示他不懂法律。据报道,今年3月,从二线退休的人事局研究员杨银生因涉嫌此案被有关部门拘留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后,于4月8日被正式逮捕。在调查过程中,杨银生主动承认了所有收受他..点击阅读

同样,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除了普通罪犯的刑事责任之外,还需要有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被征召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等。

最后,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贿赂才能构成犯罪,而过失不构成本罪。罪犯需要有主观恶意。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其担任某乡镇村党支部副书记的职务,协助邙川镇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威胁不支付项目资金,为自己截留他人资金,构成受贿罪,是典型的贿赂表现。

[法律风险提示和防范]

当前,贿赂犯罪在我国频繁发生,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变相贿赂行为也在不断变化。司法机关在认定贿赂犯罪时,必须灵活把握贿赂犯罪的四大犯罪构成,才能在司法侦查和审判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它还可以净化社会环境,改善政府的政治管理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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