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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罪的认定,受贿罪认定问题详解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4 19:45:03浏览136次

 一、基本概念

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这一罪行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接受或索取贿赂的意图,同时对贿赂结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主观态度,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二、注意问题

(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乡(镇)级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也应视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共事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他们的公务主要表现在与其职权相关的公共事务中,以及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中。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分配到非国有公司、社会团体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归国家工作人员所有。

其他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和依法从事公共服务两个特征。具体而言,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陪审员具有依法履行司法职责的知识;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城乡基层组织行政工作的人员;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级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救灾、抢险、防汛等资金和物资。公益事业社会捐赠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管理和行政等七项行政任务属于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其他人员。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他们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来负责、负责或承担某些公共事务[1];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或者限制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应当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不属于本部门的下属部门中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视为利用职务之便。形成一个人的权威或地位的便利条件是指这样一个事实,即尽管行为者与其所使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没有从属或限制关系,但行为者利用其权威或地位的影响和某些工作关系,例如单位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没有从属或限制关系的上级和下级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以及有工作关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三)为他人谋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三个阶段:承诺、实施和实现。只要有一个行为阶段,它就构成

(一)国家工作人员以交易方式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客户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客户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客户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方式非法收受客户财物的,视为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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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客户谋取利益,获取客户提供的股份而不出资的,以受贿罪论处。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受委托人资助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罪论处。以设立合作公司或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而不实际出资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客户谋取利益,以委托客户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不实际出资而获取利益,或者虽实际出资但获取的“利益”明显高于应得的出资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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