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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罪的认定,受贿罪认定问题详解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4 19:45:03浏览136次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财物的,构成贿赂。在实践中,应注意赌博、赌博活动和娱乐活动之间的界限。具体识别应基于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和频率。赌博资本的来源;其他参与者是否事先咨询过;输赢的具体情况和金额等因素来判断。

(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以要求特定关系人领取所谓工资而不是实际工作的名义,要求或者接受委托人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以受贿罪论处。所谓“特殊关系人”是指近亲、情妇(丈夫)和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的人。

(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关于贿赂案件的有关意见所列的形式,指使委托人将有关财产交给特定的关联方的,视为贿赂。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特定关系人应当作为共同受贿人处罚。特定关系以外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委托人的利益,占有委托人的财产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的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者以借款人名义申请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贿赂的认定。具体认定应结合借款或不借款的合理理由;是否被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是否有返回的条件;尤物回归的意义和行为。

(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在离任前或者离任后,同意接受委托人的财物,在离任后接受的,以受贿罪论处。

(四)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交往中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职务上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委托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五)其他关于受贿行为的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委托人的财物并及时返还或者上交,不属于贿赂。虽有贿赂行为,但情节较轻且未达到规定起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政策和行政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工作之外的时间为他人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临时完成一定的工作并获得合理报酬的,不属于贿赂。我们还应该注意接受礼物和接受贿赂之间的界限。如果双方确实是亲戚朋友,受赠人没有利用自己的地位,并且赠与人没有任何主观的目的或企图要求对方的地位,并且有正当的理由给予赠与,被他人接受一般不属于受贿罪。

(六)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前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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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通过其职务上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身份所形成的便利,数额较小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其他人利用原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实施前款行为的,也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一)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前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介绍行贿者可以是行贿者和行贿者之间的中介介绍,也可以是通过他人对行贿者或行贿者的间接介绍。介绍贿赂犯罪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帮助贿赂,是共犯。贿赂犯罪与法律有一定的重叠。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处理。

受贿罪与受贿罪的本质区别在于犯罪人和受贿人是否共同占有委托人的财产,如果行为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共犯,共同占有委托人的财产,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该演员只扮演介绍的角色,不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拥有贿赂。它应该属于介绍贿赂行为。由于他们的特殊关系,无论他们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分享客户的财产,他们的介绍不能再以介绍贿赂罪处罚。特定当事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共犯,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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