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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不要我了,涉及利用情人关系受贿如何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1 11:20:05浏览121次

【相关案例】

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副总裁A因涉嫌收受下属单位90万元财产被中央纪委拘留并移送司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他发现自己有一个爱人a . b,曾在a公司担任顾问,每月收取很高的顾问费,但平时不用上班,a公司与所涉国有企业有业务往来。

此外,爱人还开了一家中介公司,介绍社会上几家公司做涉案国有企业的业务,并赚取了中介费。几年来,临时咨询费加上中介费已经达到近3000万元。为此,检察院从二奶中追加3000万元,指控二奶与二奶共同受贿3000多万元。情妇是同谋,情妇是行贿的主要实施者。

为爱人乙辩护的律师认为,乙不应成为本案中国有企业老板受贿的共犯,但调查机关急于作出贡献,想让本案中一名官员涉案金额过大,说他做了一件大案,从而人为地使她成为受贿的共犯。一个人的行为应该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有的甲收受了90万元,这与有的乙无关。这是从其他公司收受贿赂的贿赂罪。这90万元后来被买了一辆车,并被一些A自己使用。

在查阅了相关证据后,发现国有企业的老板a和他的情妇b之间的关系极其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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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有一个情妇b作为顾问,除了某些人之外,不知道b和a之间的关系。b介绍的一些与国有企业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也不知道b和a的关系,他们不知道a,只知道b非常强大,可以处理事务。只要是涉及到国有企业,就可以通过找b来完成,所以他们收取了b的中介服务费。

挣钱后,乙以自己的名义买了别墅和汽车,同时为了幽会在外面租了高档公寓。甲只知道他的情妇在外面经营一家公司并赚钱,但不知道具体的商业模式。甲乙双方的辩护律师认为,基于这种情况,甲乙双方不构成共同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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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必须将二者联系在一起。一是他们有情人关系。另一个是,计算甲乙到甲甲的利润将会大大增加甲甲的数量,使其成为一个重大案件并扩大结果。如果这样一个庞大的干部只有几十万元的贿赂,这似乎不是他们想要的。如果构成共同受贿,对于甲乙双方来说,金额近3000万元将受到严惩。

【律师说法】

一、本案的辩护思路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B是一个A的特定关系人,即上述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丈夫)等共同利益的人,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可以用“特殊关系”和“共同利益”两个关键词来理解。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客户谋取利益,以为特定客户安排工作的名义,要求或者接受客户获得所谓报酬,致使特定客户获得所谓报酬而不是实际工作的,以贿赂论处。(上述甲公司的咨询费就是这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以本意见所列的形式指使委托人将相关财产给予特定当事人的,以受贿罪论处。(这指的是官员和客户相互认识的事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该特定关系人应当作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罚(这是指该官员了解委托人,但委托人只知道该关系人的情况)。

根据上述法律,特定的人共同受贿的前提是

结合本案,涉案国有企业的老板并不知道这些企业与关联方有业务往来。在介绍这些企业的承包业务时,甲b从未提及甲a,甲b在赚取利润后,背着甲a处理了相关资金,例如为自己的家庭购买别墅和汽车,这不符合《共同贿赂法》的规定。

二、案例中情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我国第010301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严重情节的财物,构成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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