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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之罪,受贿且渎职行为的罪数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2 13:20:04浏览90次

中国刑法相关立法规定的演变可以证明,贿赂和渎职犯罪经历了从实体犯罪到单一犯罪的转变。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贿赂和渎职被视为重大犯罪。例如,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条第二款第《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项规定,如果因贿赂而进行的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然而,在1997年实施新刑法并逐步颁布相关修正案之后,贿赂和渎职实际上已被立法认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人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犯有枉法裁判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当从重定罪处罚。当然,在实践中,有许多观点认为,该条例是一个通知条例,而不是一个法律拟制,对于确定贿赂和渎职犯罪数量的一般问题,原则上没有规范价值。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第二个立法证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按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从重处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法标准已经从数罪论向一罪论转变,回归到刑法知识论的前提,即犯罪构成是确定犯罪数的基础。然而,由于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d

贿赂与渎职应属于数罪并罚的形态,即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贿赂与渎职构成要件的法律评价上具有重合性。事实上,受贿罪的受贿要件与渎职罪的徇私要件(某些渎职罪的定罪要件和某些渎职罪的加重处罚要件)是一致的。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别是非法利益)的要件与玩忽职守罪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件是一致的。受贿罪和渎职罪在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上完全重合。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合,决定了受贿罪与渎职罪是一种重合。贿赂和渎职虽然涉及两种犯罪,但它们只符合一种犯罪的犯罪构成,而且在犯罪构成的数量上没有复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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