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生活的权利还是权力,“权力―权利”博弈结构中的受贿罪名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1 10:15:02浏览87次

这种比较的结果影响了权利人——的真实游戏策略选择,他们通常会采取私人救济的方式。在权利人可以借用的私人渠道中,交付财产通常是最可行和最有可能的渠道。同时,在权力持有人的眼中,他们也有将手中的权力转化为利益并获得财产的真正冲动,从而双方达成了某种利益“共谋”。因此,在权力、利益和财产形成的“权力与金钱交易”结构中,可以形成以下模式:1 .收受他人财物,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2.通过合法但不合理的驱动力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3.接受他人的财产,未能合法但不合理地行使权力作为伤害他人的手段。4.收受他人财物,懒得利用非法驾驶权作为伤害他人的手段;其中,为了突出权力持有人在这种游戏结构中的主导地位,上述部分模型(3和4)可以相应地调整如下:3。通过合法但不合理的驱动力的可能性对权力持有人施加心理压力来获取财产;4.通过利用非法驾驶权的可能性给权利人造成心理压力,以获取财产。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权力与利益生成的关系中,由于权力使用的具体方式的不同,上述四种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1和2属于第一种,即利用权力的外向性来增加利益的总价值,然后通过利益的分配,来实现权力双方的双赢——。 第三类和第四类都属于第二类,即在利益总价值不变的情况下,利用权力的内向性实现权力持有人和权利持有人利益的内部流动和再分配。前者由于利益的一致性,实际上是对利益的积极追求,而后者由于利益的矛盾,实际上是对利益的私力救济。然而,即使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结果仍然是在双方玩游戏之后达成的利益平衡,并且仍然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