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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万量刑,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16:02:03浏览59次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定义

是指故意破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众三人以上公开破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

第一条以拆除或者破坏设备、切断电缆、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在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方式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救灾、抢险、防汛、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二)造成县、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直接相关的节目播出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设施不能使用,地(市、区)级广播电视传输网设施不能使用超过三小时,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设施不能使用超过十二小时,信号不能传输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视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致使救灾、抢险、防汛、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延误险情消除或者转移群众,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恐慌和社会混乱的;

(二)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播放节目直接相关的设施不能使用,信号不能播放的;

(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设施使用时间不能超过3小时,地(市、区)级广播电视传输网设施使用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设施使用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信号不能传输;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与打砸抢罪的立案标准有关。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欢迎来法网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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