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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盗割变压器的铜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16:08:03浏览66次

一、案情

2014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朱某、姜某当晚在一个自然村合谋盗窃一台变压器,被村民用于抽水灌溉,已有一段时间未使用。当晚,被告人朱某驾驶江某、李某、钢管钳、钢锯等作案工具进村。被告人朱负责看风,姜、李利用钢管钳等工具在村内水田边上拆除一台变压器,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然后弃用变压器表箱等部件就位。盗窃后,被告希望有人把铜芯放在车里,然后开车走。经鉴定,被盗铜芯价值4300元,受损变压器价值9600元。

二、五六懂法网小编说法

首先,被告希望某些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时,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判断电力设备盗窃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要考虑其损害的具体对象、程度和后果。电力设备是否在用是判断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标准。一般来说,在使用中盗窃电气设备一般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应根据电力设备的位置、影响范围和危害结果进行综合判断。这里的“公共安全”一词是指未指明或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稳定和安宁。本案中,被告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首先,变压器设置在野外,一般不会危及周围居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其次,变压器竖立在空中。如果是偷来的,一般人都能找到,不会造成触电事故;最后,被盗变压器在规定时间内被更换,未造成用户正常使用,除财产损失外未造成严重后果。虽然被告人盗窃刑法意义上的电气设备,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电气设备罪不应认定。

其次,破坏公物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竞争。本案中,被告朱等人采用破坏性方法盗窃变压器铜芯,导致变压器报废。当然是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显然朱是通过拆毁来实现盗窃的。在此,被告人朱等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而拆迁犯罪行为却违反了两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即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这两个罪名所在的几个法律之间并不存在宽容与包容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项指控,那就是想象竞合犯,所以一项重罪应该受到惩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产损害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等犯罪的,选择重罪从重处罚”。选择重罪应根据量刑的具体情况,考虑不同罪名可能的量刑,选择较重的罪名进行量刑。本案赃物数额为4300元,毁坏财物数额为9600元,均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两者都有三年以下的法定刑,但比较法定刑的种类和追诉金额的起点,盗窃1500元构成较大的起点,故意毁坏财物罪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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