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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废弃变压器,环牛变压器初级线圈计算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16:10:02浏览149次

2003年12月13日凌晨,张用老虎钳和扳手将某供电局城市道路旁放置的一台闲置变压器拆下,取出变压器内三个铜芯线圈,导致电压装置整体报废。张试图偷铜卷时被当场抓获。损坏的变压器已经过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一万多元,铜芯价值4200元。

张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众说纷纭。盗窃罪(未遂)的犯罪原因是:张主观上为牟利故意非法占有变压器内的铜芯线圈,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笔者认为,张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理由如下:

从法理上分析,张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违反数个犯罪的情形,即以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行为,侵害数个受刑法保护的对象,并且数次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因为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不是数罪,只能按照所犯罪行中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在这起案件中,张为了谋取利益,暗中占有铜芯线圈,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和手段,让整台变压器受损。他犯了罪,犯了盗窃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罪,而后者明显重于前者,故应判张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实务分析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即盗窃的对象是“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才能构成盗窃罪。但本案盗窃的对象是变压器中价值4200元的铜芯线圈,仍达不到“巨额”。如果认定盗窃,张不构成犯罪,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由于张采取破坏性措施,盗走变压器内的铜线圈,造成整个价值一万多元的变压器损坏,其行为应构成犯罪。《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不构成盗窃,但以破坏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张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魏周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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