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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徐a、张a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16:30:04浏览87次

徐A、张A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0)闽行子楚第4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徐某,男,生于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2010年2月8日被拘留,2010年3月5日被捕。他现在被拘留在上海闵行区拘留中心。

被告张某,男,生于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2010年2月8日被拘留,2010年2月24日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甲、张甲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号为[2010]212号,并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审,并举行公开审理。被告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5日,孙A(异地)与被害人A因琐事发生纠纷。当天23时许,被告人徐A、张A、(另一处)等人聚集。去本市区路受害人A经营的店,配备大理石台面,铝合金灯箱,冰柜玻璃门,

2010年2月8日,被告人徐A因行为可疑正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上述事实。

被告人徐A到庭后,协助公安机关逮捕了共犯张A、李A,2010年2月22日,被告人张A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经被害人甲的陈述、共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王甲、张乙、王乙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及工作记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商品及房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我们认为,被告人徐A、张A与其他人合谋,故意大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许A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许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张某的亲属在事发后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酌情从轻处罚了张某。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许A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试用期的试用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回到社区后,许A要遵纪守法,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工作,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2.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试用期的试用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回到社区后,张A要遵纪守法,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工作,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我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属书面上诉,须提交上诉书的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如果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上诉的原件和副本应发送(邮寄)到法院的备案法院。

华乾法官

2010年4月23日。

办事员老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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