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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主体是单位,广东深圳故意毁坏财物罪标准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16:42:02浏览107次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条件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毁坏或者损坏公民的公私财物。“破坏”是指利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产失去全部价值和使用价值,或者部分破坏公私财产,使其部分失去价值和使用价值。

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必须是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本罪的目的仅在于破坏公私财物,而非非法占有,这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采用的方法主要是破坏和破坏。公私财物被纵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下列情形:毁坏重要财产或者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别恶劣的动机和手段等。

3.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害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产。但是,破坏一定的公私财物,不能以破坏公私财物罪论处。如故意破坏交通设备、车辆、使用中的电力燃气、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关罪名处罚;故意毁坏机械设备或者残害家畜扰乱生产经营的,以扰乱生产经营罪论处。

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践中要注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界限:其他侵犯财产罪不损害公私财物本身,而是以非法手段非法转移公私财物所有权,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通过毁坏财物本身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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