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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19:50:03浏览131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当提起诉讼。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的,构成加重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定罪量刑。在具体鉴定中,鉴定金额的大小随损害程度而变化。破坏包括两层含义:破坏和破坏。在确定被毁坏财产的价值时,仅指财产被毁坏时财产的整体价值;而当财产仅部分毁损时,仅指被毁损财产的价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正确理解故意破坏财产罪中数额的含义,严格区分破坏和损害的内涵,才能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价格鉴定方法:

在确定故意破坏罪的数额时,需要区分财产的价值是整体损失还是个体损失。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考虑财产的受损程度和未被破坏的价值(即残值),才能对故意破坏罪的数额做出准确的鉴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含义的理解不一致,在价格鉴定中采用了不同的鉴定方法,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根据《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所需费用大于财物本身价值的,是指毁坏财物本身的价值,恢复所需费用小于财物本身价值的,是指恢复所需费用。

破坏公私财物所涉及物品的价格鉴定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对于受损物品的损失价值,如果委托方没有特殊要求,一般只计算直接损失,不计算间接损失价值。

2.受损物品的损失价值应当根据受损程度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1)修理是主要任务,更换是辅助任务;

(2)修复应能使外观和主要性能恢复到损坏前的状态;

(3)更换零件的材料和质量响应。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案情的不同,对销毁后无法修复恢复的估价对象,按照销毁前货物的价值进行估价,包括市场法和重置成本法,以原估价值减去销毁对象的残值,得出的结论为估价值;可修复和可还原评估的修复和还原成本之和,即投入的修复成本,即为受损物品的评估价值。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到我们的网站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来回答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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