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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故意毁坏财物案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20:02:02浏览79次

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邹xx,男,40岁,河北省定州市某乡界头村农民。1999年7月9日被捕。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邹xx于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饮酒后闯入村委会,砸碎玻璃、打碎扩音器、电话、验钞机等。给村委会造成2012元的经济损失。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构成公私破坏

财产犯罪,请求依法判刑。

被告人邹xx辩称:我砸村委会是事实,但我砸的东西没那么多。

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被告邹xx与他人发生购销合同逾期付款纠纷。经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调解,邹xx同意在4月30日前向对方支付欠款。逾期付款的,由宁河县人民法院查封的三个3吨铝酒罐抵充债务。宁河县人民法院调解书送达后,

邹xx就不表演了。同年9月,宁河县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在执行通知书无效后,决定强制执行。邹xx在高管们到达定州市的一个乡镇街头村后,出去逃跑了。根据法律规定,行政部门要求一个乡镇的吉滴头村村委会协助实施。村委会干部会带领高管去邹xx的酒厂,高管会在村委会工作

当着部里的面,把已经查封的三个3吨重的铝酒罐拿走,让村委会干部告诉邹xx到宁河县人民法院办理相应手续。邹xx回来后,以被执行财产远远超过欠对方债务为由,指责村委会干部不协助外国法院执行,无理要求村委会赔偿其“损失”,但没有去宁河县人民法院。呼吁

或者办理手续。为此,邹xx一直很担心村委会,连续三年抗议不交公粮,多次威胁报复。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邹xx酒后闯入村委会,砸碎14块窗玻璃,砸碎办公室的扩音机、电话、验钞机、铝锅、铁炉、桌椅,烧了计生帐卡交给村委会

会造成2012元的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包括证人证言、现场销毁物品照片、价格事务所鉴定结论、被告人邹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邹xx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没有砸那么多东西,这是没有根据的,不会被接受。

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的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必须由当事人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补充。宁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告人邹xx在定州市吉德头村的财产,村民委员会有义务协助执行。邹xx故意对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执行工作的村委会进行报复,故意毁坏村委会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罪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人民法院有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保护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执行工作的单位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邹xx的犯罪行为必须一语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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