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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案中毁坏涵义,故意毁坏财物案多少年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20:04:03浏览125次

[关键提示]

被告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通信电缆,其盗窃行为侵犯了数项合法权益,形成数项罪名之间的牵连竞争关系。对于他的行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告行为中涉及的几项罪名进行比较分析后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钟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2006年12月20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行钟艺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2007年9月11日)

法律案件的事实

原公诉机关为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董xx

2005年11月初,雷阳、董冬(均在逃)与上诉人董xx策划盗窃通信电缆。同月4日,董聘请、魏料辽(魏第二次被判刑)作案。同月5日凌晨,董xx和、魏燎廖一起来到延安市北关林业局门前。董xx看着风声,和魏燎廖下到井下偷延安电信公司的通信电缆4.46米。这时,公安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抓获、魏料辽,并在现场提取三截电缆,董xx逃脱。此次电缆被盗导致430米电缆报废,直接经济损失57218元。

2006年11月8日,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xx参与盗窃、切割公共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了这一罪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董xx犯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被告人董xx以是从犯,原审判决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董xx与其他人共同盗窃地下通信电缆,未危及公共安全。原审判决认定董xx盗窃通信电缆构成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定罪不当。上诉人董xx与他人盗窃通信电缆,构成盗窃未遂。但他以破坏手段进行盗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既然董xx是从犯,认罪态度好,应该从轻处罚。至于董xx的上诉理由,经调查,董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原审判决已经在充分考虑其法定减轻情节的基础上减轻了他的处罚,因此董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是,如果定罪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 (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第 (1)项、第(27)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 (2)项、第 (5)项,决定:

1.撤销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刑第44号第三次刑事判决,即对上诉人董的刑事部分判决;

二、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董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评估]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盗窃通信电缆,以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董某某。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事实,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解释》)定罪量刑,属于定性错误。分析如下

1.行为人以破坏的手段盗窃、切割通信电缆,目的是以盗窃牟利。为了窃取通信电缆,行为人必须切断通信电缆,并销毁电缆作为窃取手段。盗窃的目的是破坏电缆。两种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对于电缆损坏,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行为人可能犯下盗窃、破坏公共电信设施和故意破坏财产三种罪行。破坏公共电信设施是一种特殊的故意破坏财产罪,两者都属于因犯罪客体而相互竞合的犯罪,这两种犯罪与盗窃罪一起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否则竞合犯和牵连犯都应以重罪处理。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解释》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 (5)款(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相比,现有司法解释也规定这种情况应以重罪处理,因此存在行为人涉嫌的三项罪名的比较问题。

2.根据《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解释》的规定,构成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的,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五个条件。《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为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情形。本案被告的行为不符合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于第二项,《解释》要求造成,经调查,被盗线缆为备用线缆,不搭载用户,对用户不造成通信障碍。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董xx构成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

3.是否构成盗窃的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要求行为人大量盗窃财物。本案被告董xx企图盗窃电缆,盗窃目标不符合巨额标准。那么被告董xx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分析。被告人董xx盗窃通信电缆,未危及公共安全或盗窃大量财物,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该以故意破坏财产罪定罪处罚。

陕西省高级法院第三刑事庭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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