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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故意毁坏财物治安处罚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20:06:03浏览131次

违法建筑作为故意毁坏财物客体的理论分析

中卫庙

侵犯财产罪中所指的财产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应随着形势的发展赋予新的含义。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应当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违章建筑可以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的对象,这是以刑法和物权法为依据的。

论侵犯财产和非法建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一般理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然而,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有时法律问题会变得极其复杂。违章建筑能否成为故意破坏罪的对象,争议很大。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

首先,关于财产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社会捐赠或者专项资金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财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有财产,视为公共财产。 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和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等财产。虽然财产是指金钱、财产和民事权利的总和,所以财产的范围大于财产的范围,但笔者认为,上述刑法中提到的公私财产仍然被视为公私财产,刑法本身并未加以区分。此外,《刑法典》没有对公共和私人财产作出概念上的阐述,而只是作了列举性的规定。因此,对公私财产概念的理解不能从刑法典本身找到全面正确的答案,有必要用物权法理论对其进行阐述和理解。首先,根据刑法规定,公私财物没有必要划分,列举不全面。由于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将公民私有财产作为犯罪客体或者作为犯罪结果的犯罪,因此没有必要在刑法第九十二条中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界定。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盗窃、诈骗、抢劫、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然而,对这些罪行的定罪条件或惩罚措施没有区别,因为财产是公共的或私人的。同样,刑法规定,纵火、断水、爆炸、投掷危险物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处置进口违法建筑等,可以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的对象。

中卫庙

侵犯财产罪中所指的财产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应随着形势的发展赋予新的含义。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应当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违章建筑可以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的对象,这是以刑法和物权法为依据的。

论侵犯财产和非法建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社会捐赠或者专项资金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财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有财产,视为公共财产。 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和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等财产。虽然财产是指金钱、财产和民事权利的总和,所以财产的范围大于财产的范围,但笔者认为,上述刑法中提到的公私财产仍然被视为公私财产,刑法本身并未加以区分。此外,《刑法典》没有对公共和私人财产作出概念上的阐述,而只是作了列举性的规定。因此,对公私财产概念的理解不能从刑法典本身找到全面正确的答案,有必要用物权法理论对其进行阐述和理解。首先,根据刑法规定,公私财物没有必要划分,列举不全面。由于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将公民私有财产作为犯罪客体或者作为犯罪结果的犯罪,因此没有必要在刑法第九十二条中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界定。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盗窃、诈骗、抢劫、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然而,对这些罪行的定罪条件或惩罚措施没有区别,因为财产是公共的或私人的。同样,刑法规定,放火、断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等犯罪,都包括公私财产损失,但公私财产的量刑没有区别。事实上,除了“公有”和“私有”的所有制形式之外,还有既不是公有财产也不是私有财产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如共同所有权和股权。其次,根据物权法,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一般都指实物。但是,法律规定权利是物权客体的,从其规定。如《物权法》第223条至第228条规定,权利是物权的客体。根据梁慧星教授的说法,物体是指可以由人力控制的有价值的物理物体。可以人力控制,有特定空间作为对象。人类控制下的电也算是物体。

司法实践中对财产的概念确实有很多模糊的看法。笔者认为不能进行“学者执法”和“机械正义”,而应结合物权法的概念,根据其内在含义和现实赋予财产范围的定义新的含义。有论者认为,刑法中财产犯罪只能认定以下两个条件为财产:一是财产可以被人控制; 第二,财产对人有经济价值或者可以被行为人使用并从中受益。这既是现代刑法惩治财产犯罪的自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毒品、淫秽物品、违法建筑等违禁品也应纳入财产犯罪的财产范围。盗窃毒品仍然可以构成盗窃。这不是对吸毒者的保护,而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法释4号)第五条第(八)项明确规定:“盗窃违禁品的,以盗窃论处,不论数额大小,根据情节轻重判处。”最高人民法院第42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号法律(以下简称《纪要》)第 (6)条也指出,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抢劫定罪。确定盗窃罪的数额,可以参考当地非法毒品交易的价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发8号)对抢劫特定财物的定性问题规定了同样的精神:凡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并以被抢劫的违禁品数作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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