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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医疗事故如何曝光,发生医疗事故应该由什么部门处理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4 21:51:02浏览75次

新《条例》首次使用医疗事故赔偿的概念,赔偿标准将远远超过旧《办法》的2万元。

昨天以来备受关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废止。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老《条例》有什么区别?未来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医患双方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如何体现人的生命健康权,最大限度的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为了让读者对《办法》有更好的了解,该报与刚刚完成使命的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合作,通过案例陈述和专家点评的方式,对该委员会近年来认定的具体案例进行说明,以达到通俗易懂的目的。此外,还特别提醒和解释了一些关键问题。

事故主体不限医生

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案例:今年5月,广州某三甲医院高压氧舱突然发生爆炸,造成舱内正在治疗的患者一死一伤。随后,死者家属和受伤患者向市卫生局反映情况,要求处理。经过多方协调,事情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受害方没有向上级部门投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既然医疗事故的主体不是医生,就不是医疗事故。

专家点评:《条例》和《办法》的明显区别在于《条例》拓展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办法》中医疗事故的概念强调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务人员,损害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组织器 官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而《条例》则强调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强调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只要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而不一定达到功能障碍的程度,就可以是医疗事故

因此,如果本案在《办法》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很有可能因医院过失导致高压氧舱爆炸而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因患者已经死亡而被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死者家属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另一位伤者也可以根据人身伤害程度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并获得赔偿。

不遵医嘱后果自负

条例规定:六种情况不属医疗事故,谁申请鉴定谁出钱

病例:41岁的魏女士怀孕35周。她是去年1月31号转到三甲医院的。她被诊断为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计划于2月4日进行剖宫产。2月3日,患者及其家属签署请求:“明天不做手术,一切后果自负。”2月8日,医生再次向魏女士解释了胎儿在子宫内死亡可能带来的后果,但她再次遭到患者及其家人的拒绝。经医生再三建议,2月9日,孕妇及其家属同意第二天进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但第二天早上护士将尿管插入孕妇体内时,孕妇突然呼吸困难,上午8时,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以医院抢救不及时为由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专家点评:据了解,此案最终认定为非医疗事故。这个案例之所以要拿出来,是因为与《条例》相比,《条例》明确列出了6个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例,其中一个是“因患者一方而延误诊疗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这是患者及其家属需要知道的。二是因为医疗事故鉴定费可能增加近10倍(比如省鉴定本来是1800元,现在申请是15000元),《条例》规定如果不是医疗事故,谁申请谁赔。因此,患者sh

病例:张博,50岁,住在荔湾区,因牙痛去了一家牙科诊所。医生说他的坏牙不能再留了,最好拔掉。张博也同意了。谁知道,拔牙的过程中,医生居然和旁边的护士谈笑风生,心不在焉。张博不敢出声。当张博拔完牙回家照镜子时,他发现疼痛的坏牙还在嘴里,但他的好恒牙不见了。张博怒不可遏,第二天去诊所报告了情况。医院领导立即要求医生再次拔掉张博的坏牙,但对张博拔掉的恒牙表示遗憾,但没有做太多治疗。张博非常生气,他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但他被告知,根据旧的《办法》,这不是一起医疗事故。

专家点评:令人欣慰的是,随着新《条例》的推出,像张博这样的麻烦可以轻而易举地解决,因为《条例》中医疗事故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不像老《办法》中强调损害的后果要达到相当程度,而是只要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不一定达到功能障碍的程度,就是医疗事故。与《条例》配套的《条例》定义了各种医疗事故的详细等级,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后果有227种。像张博这种被医疗单位认为无足轻重的“小事”,摘除患者健康恒牙的——3354,也被列入“轻量级”医疗事故,无疑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患者的利益。

拔错牙齿也属事故

条例规定:损害后果不一定要达到相当程度

病例:1999年9月,李小姐在广州市某三甲医院接受了甲状腺根治术。手术后,她进入病房时没有消毒隔离,也没有进行所有必要的检查。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措施来防止感染,她接受了比常规剂量多几倍的化疗,导致严重的脓毒性休克。之后因内出血、全身衰竭于1999年10月14日在医院去世。根据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事故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医院说按《办法》赔付2万,死者家属不收,只好打官司,然后得到了12万多的赔偿金。

专家点评:人命只值2万元,是对1987年《条例》低赔偿标准的整体评价。如果事故在9月1日后处理,赔偿标准不仅提高了,而且提高了很多,可能会成倍增加十倍,因为《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在法律规定中首次使用了医疗事故赔偿的概念。规定未来补偿包括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等11个补偿项目,包括精神损失费、抚养费、丧葬费、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患者及其16岁以下子女的精神抚慰费。只要认定为医疗事故,这个案件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赔偿肯定在12万元以上。

人命不再只值两万

条例规定:首次使用了医疗事故赔偿概念,增设了精神赔偿费

案例:曾,学校老师,去年7月17日在广州某区级医院生下一名男婴。没想到男婴出生后因重度窒息成为脑瘫,导致缺氧缺血性脑病。曾某认为儿子脑瘫是医护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致,于去年7月30日向该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8月10日,委员会认定不是医疗事故,是医疗事故。曾不服,于9月10日向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12月10日,委员会召开鉴定会,鉴定结论为二级医疗事故。但曾的分娩医院拒绝接受这一点,于是向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于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堆积的案件太多,虽然曾女士的案件于今年2月28日进行了鉴定,但截至5月底仍未收到鉴定结论,且

专家点评:快一年了,曾女士还没有拿到医学鉴定结论。真的不好说。因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没有规定受理医疗事故和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但《办法》实施后就不一样了,因为《条例》对当地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医学会受理并进行鉴定的时间有详细规定。如果医学会在收到材料后5日内必须对是否接受试用进行鉴定,当事人应在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医学会在收到当事人材料后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你现在申请鉴定,只需要60天,曾女士就可以拿到鉴定证书。此外,《办法》实施后,考评由三级(区、市、省)考评降为一级考评和二级考评。所以即使有两次鉴定,总共也就120天,不会出现曾女士等了一年都没有结果的情况。而且只要超过《条例》规定的时间,曾女士也可以起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作为。

每次鉴定限时60天

条例规定:三级鉴定缩减为两次鉴定,一共只需120天

案例一:患者吴小姐在某三甲医院做了妇科肿瘤切除手术,但不希望医生不小心切断了吴小姐的输卵管,使其失去生育能力。因为原来的规定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患者不能复印病历。后来吴小姐通过私人关系发现,医院的医生篡改了她的病历。但由于吴小姐没有原始病历的复印件作为证据,在随后的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病例2:一名女性乳腺癌患者接受放疗后出现正常并发症,即颈部和右胸之间出现溃疡,需要植皮。谁知道,植皮后,女方右手举不起来,引起纠纷,要求医疗事故鉴定。专家认为,右手举不起来与放疗直接相关,是可以预见的副作用,与植皮无关。但关键是医生写病历不规范,病人植皮前不能举手,因证据不足导致纠纷。

专家点评:是否提供病历一直是医患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条例》规定患者有复印病历的权利,使医患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进一步废除了以往的行政干预,彻底杜绝了医院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因此,关于吴小姐的案件,在9月1日后,不会再有医生伪造病历,病人无法举证的情况。《条例》要求医务人员客观、准确地反映患者病情,规范病历书写,客观记录患者病情变化及治疗措施和意见。此外,在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病历不能被篡改、隐藏或销毁。所以和第二种情况一样,纠纷完全是医生书写不规范造成的。根据《条例》,医生可能会承担相当大的责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比如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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