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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争议处理69条,谈判争议处理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5 16:12:03浏览84次

在12月13日举行的“中国医院院长沙龙”上,鉴于医患纠纷不断,解决方案不同,赔偿标准不同,北京一些医院的院长强烈呼吁立法处理医疗纠纷。

《沙龙》公布的两组数据耐人寻味。一组来自北京医学会。2002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医学会作出的395项医疗事故鉴定中,61.1%不构成医疗事故;154起医疗事故中,56%为医疗机构二级和轻微责任;395例中,243例涉及医疗高危因素。另一组数字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至2006年,承担全部责任的医疗机构比例为8,333,601家。

中国医院协会维权自律司副司长、律师郑解释说,造成责任与赔偿金额不成正比的主要原因

是赔偿依据的法律不同,导致赔偿标准不同。也就是法院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者《民法》判给赔偿金。事实上,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排名较低,内容不完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地位不明确,大多数法官选择按照《民法》进行赔偿。由于《民法》赔偿标准较高,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结果,一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过失”付出的比事故还多。

参赛医院院长认为,实践中存在的“两个方案”造成了混乱,建议尽快将医疗纠纷的处理纳入立法计划,规范统一医疗纠纷的定义和赔偿,通过法律统一认定机构的地位,特别是规范医疗机构的“私事”,即医疗机构无权在没有调解和诉讼的情况下与患者发生“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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