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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疗赔偿案例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5 16:36:03浏览111次

,儿童医疗事故怎样处理

儿童医疗赔偿

案例介绍:由于胎儿早产,医院给新生儿做了氧疗,然后新生儿失明。3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医院有过错,赔偿原告傅十余万元。

徐,傅某(病儿)的母亲,于2002年5月31日住进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浦东分院产科病房。剖宫产后,傅某第二天9点20分生下一名男婴,随后转到儿童医疗中心治疗。为了挽救孩子的生命,医院给孩子做了氧疗,一直到6月11日。同年7月11日,孩子出院。

2002年11月4日,由于家长发现孩子视力异常,将孩子送到新华医院进行b超检查,报告为“双眼晶状体后纤维增生,不能完全排除陈旧性脱离”。之后孩子去了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住院做手术,但还是无法摆脱失明。为此,子女父母起诉儿童医疗中心,要求赔偿596,233.10元的70%,即41万余元,包括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用具及交通费、精神损失赔偿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傅与儿童医疗中心的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经过鉴定,孩子的父母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犯了错误。因此,本院委托上海市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认定上海市儿童医疗中心在对儿童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错误,这些错误与他目前的失明有间接的因果关系。目前鉴定师傅某视力为4级以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为三级伤残,可给予2个月的营养,需要长期部分护理依赖。被告有以下过失: (1)家庭谈话记录中医院使用的“ROP”缩写不当;出院后,鉴定师傅某在儿童保健门诊复诊时未告知患儿家属定期做眼部随访,说明医院对病情了解不够,存在过错,过错与患儿失明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处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条件应当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为医疗行为是相当专业的,需要依靠权威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判断医生在治疗患者的过程中是否有错。上海市医学会作为本市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机构,根据本案情况有非常客观、权威的鉴定结论,符合证据性质,可以作为确认医患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依据。医学会在鉴定书中明确,原告傅与儿童医疗中心的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上海市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儿童医疗中心对傅的治疗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他目前的失明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对患者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以及患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判决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应赔偿新生儿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共计9万余元,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此外,法院认为,原告父母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发生,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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