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过错赔偿标准2019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5 22:12:03浏览86次

医疗纠纷中医疗过错赔偿代替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因

通常情况下,律师在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委托提起医疗纠纷诉讼之前,面临着确定诉讼策略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诉讼前没有医疗事故鉴定或者鉴定后不是医疗事故时,律师会建议当事人支付医疗事故赔偿而不是医疗事故赔偿,主要是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先天缺陷。因此,《条例》声称赔偿项目和金额会有很多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I.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

根据《条例》第50条,医疗事故赔偿的十一项中没有规定“死亡赔偿”。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残疾护理费”。

根据《条例》第50条第4项,规定了陪护费用:“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发生医疗事故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但没有规定“残疾护理费”,《条例》不考虑患者出院后是否需要有人护理以及护理程度。现实中,出院后需要护理是常见的,也是正常的。这种实际需求会在《条例》中被抹去,患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限制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6年;患者伤残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3年。《条例》年,在没有死亡赔偿金规定的情况下,其精神舒适度如此之低,与没有规定没有区别。

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用自然科学的因果力代替民法的因果关系。

《条例》第49条规定:“在确定具体赔偿时,应当考虑医疗事故后果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态的关系。”为了进一步落实这一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将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重大责任、轻微责任和轻微责任,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损失金额的100%、75%、50%和25%。《条例》直接用自然科学的因果力代替民法的因果关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患者仅仅因为自己的病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完全违背法理的。

动词(verb的缩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残疾等级小。

《条例》第47条规定:“在确定具体赔偿时,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则是指医疗事故的一级B至三级E的伤残等级。如果将医疗事故的伤残等级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相比,伤残等级一般较小。

不及物动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无权复制主观病历。

主观病历可以分析医生的主观分析判断活动。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只能通过主观案例来体现。如果患者没有权利复制主观病历,就很难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条例》规定患者无权复制这些病历,这不仅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也为医疗机构篡改病历提供了便利。

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学会是最终鉴定。

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在对证据进行质证之前,不得将任何证据视为理所当然的案件证据,而《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明显是对鉴定结论的授权和神圣化,超越法律。

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与《民法通则》相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条例》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冲突。

与《条例》不同,基于医疗过错赔偿的赔偿标准与其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致,非常有利于保护患者权益。

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不足,部分地方高等法院规定“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需要而产生的必要营养费、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的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医疗损害赔偿。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