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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处理方法,新生儿死亡精神损失费咋算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6 08:51:02浏览79次

分娩中新生儿死亡赔偿

个案研究:张在医院剖腹产生下女儿,婴儿因严重吸入双肺羊水而窒息死亡。因此,张起诉宁波某医院,要求赔偿58万余元。8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宁波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损失的时间、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90%,共计14900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5000元。

原告张因怀孕41天,于2004年12月31日到医院检查。b超显示胎盘部分老化,羊水稀少。医院建议住院,张拒绝了。2005年1月2日,张因阴道红肿5小时,于早上8: 50住进产科。入院诊断:“胎盘功能低下,羊水过少,巨大儿?”医院决定试行分娩。试验胎儿正常。后来确诊为:“活动期阻滞,巨婴?”医院决定进行剖腹产。1月2日下午4点40分,张生下女儿。 第二天早上,新生儿出现异常。当天下午5时许,张将女儿送到宁波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晚上9点,宝宝获救后死亡,死于“先心力衰竭”。1月4日,张向宁波市卫生局医政处申请对其女儿死亡进行病理解剖。经调查,该新生儿因双肺严重吸入羊水而窒息死亡。3月,原被告和被告共同委托宁波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于同年3月23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书。鉴定结论为:“本案属于甲类医疗事故,医疗方负主要责任”。

原告张认为,因医院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和医疗过失导致女儿无效死亡,应由被告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58万元以上。

法院认为,宁波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明中载明的分析意见是,被告人入院时应根据母亲的诊断选择剖宫产,医院应给予阴道试产。新生儿出生后被诊断为胎儿窘迫,但医院没有按照高危新生儿相关规定对病房进行检查。当

婴儿出现缺氧时,医院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加重了后果的严重性。新生儿转院期间,医院没有提供方便有效的措施,更没有相关的医疗措施,比如途中吸氧。被告在收到鉴定证明后,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上述分析意见,故法院认可了鉴定结论的分析意见。对于这起已被认定为甲类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和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和精神安慰并不不当。考虑到医生过错程度、事故等级等因素,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号》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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